原標題:受賄行賄,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蘭州金輪實業原副總經理吳磊終審獲刑10年半
曾經身為蘭州金輪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州金輪實業)副總經理的吳磊接受他人錢款,同時還向原蘭鐵分局副局長王栓華(另案處理)行賄。5月18日記者獲悉,省高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吳磊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同時對未追繳贓款繼續追繳。
生于1960年的吳磊被捕前系蘭州金輪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曾任蘭州金輪實業運銷分公司經理。蘭州中院一審認定,2006年10月,公司客戶河南一家公司業務經理王某(另案處理)為讓運銷分公司降低發運煤炭價格,在運銷分公司副經理劉某辦公室送給劉某人民幣5萬元,劉某告知時任金輪實業運銷分公司經理的吳磊后,吳表示同意,劉某便將其中3萬元轉交,吳磊予以收受。2011年春節前一天晚上,甘肅一礦業公司董事長蔡某某為感謝時任蘭州金輪實業副總經理吳磊多年來對其煤炭業務的關照,在吳磊居住的小區門口送給吳磊10萬元。而從相關證據顯示,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5日,該礦業公司與金輪實業運銷分公司分別簽訂合同,進行煤炭買賣并負責鐵路運輸。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該公司與金輪實業多次簽訂合同進行煤炭交易。
與此同時,2004年7、8月份,吳磊為得到時任蘭鐵分局副局長王栓華(另案處理)的關照,在王栓華去加拿大考察前,到王家中送給王栓華1萬美元。
2014年3月17日,蘭州市檢察院接受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令對吳磊涉嫌行賄、受賄進行查處,次日對其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認為,吳磊身為國有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應數罪并罰。鑒于吳磊針對收受蔡某某10萬元賄賂存在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遂以吳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對未追繳的受賄贓款繼續追繳。宣判后,吳磊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省高院二審查明,多人證言及吳磊在偵查階段多次的穩定供述證實,吳磊明知他人與其公司有業務關系并有具體請托事項,仍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關于吳磊及辯護人所提,行賄王栓華1萬美元是幫助王栓華兌換,與王栓華之間不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不構成行賄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吳磊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向王栓華行賄的目的因為王是負責車皮調度的副局長,其公司的車皮緊張,想讓其關照個人及其單位。該供述與王栓華的供述一致,供證相互印證。因此,一審認定吳磊的犯罪事實清楚,量刑適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