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不成變搶劫,作案被抓求立功,張某連環上演“AB劇”。5月6日,城關區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張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2000元。
現年54歲的張某,曾因盜竊罪、搶劫罪先后被判有期徒刑1年、7年,2003年10月20日,刑滿釋放。2014年6月26日晚8時許,張某在蘭州市城關區火車站西路4號“欣悅旅館”門前馬路邊,以“碰瓷”的方式向被害人浦某某勒索未果后,又持一伸縮式小剪刀,采取言語威脅的手段,搶得被害人浦某某現金300元。次日上午9時許,張某在城關區平涼路蘭州市第十一中學南校區門口,再次采取上述手段搶劫被害人張某某財物時,被警方當場抓獲。歸案后,張某協助警方抓獲向其販賣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查獲海洛因91克,從而偵破其他案件。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的第一起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的第二起行為屬犯罪未遂。其歸案后協助警方偵破其他案件,屬立功,可從輕處罰。(蘭州晨報 記者 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