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訊 (徐宏偉 侯向鋒)近日,商南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00年以來,被告人陳某某長期在自己家中生產豆芽,其丈夫王某某在商南縣城市場銷售。2011年下半年,為提高豆芽的產量和賣相,被告人陳某某購買“特效無根豆芽素(水劑),在生產豆芽的過程中予以使用。直至2013年7月18日案發,被告人生產的豆芽全部在商南縣城銷售。經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從被告人家中查獲的特效無根豆芽素和提取的黃豆芽、綠豆芽中均檢出含有6-芐基腺嘌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長期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6-芐基腺嘌呤成分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懲處。但考慮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身患高血壓疾病,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