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罰款
學校幼兒園不得利用學生謀利
學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活動的場所,對校方的行為進行規范也顯得尤其必要。
規定明確,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不得以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方式,謀取利益;不得索要或者變相索要禮品或者財物;不得以罰款手段懲處學生;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性活動,謀取利益。
規定同時要求,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周邊的管理,特別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門前道路兩側設置停車泊位,已經設有停車泊位的,應當予以取消;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市政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查處占用門前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督、工商、公安、文化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餐飲店鋪、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管,發現違法行為的,及時查處。
允許學生留校
7點到18點內學校不得驅趕學生
針對不少家長忙于上班,不能按時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實際困難和近年來全國一些地方發生的未成年人在學校門前遭受傷害致死的嚴峻現實,2012年市政府制定的《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早上7時至晚上18時,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留校或者入校。這一措施較好解決了家長不能按時接送及其相關的安全問題。為此,規定將這一制度吸納進來,規定除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因防疫、安全防范等原因要求學生離校外,在七時至十八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學生入校或者留校。
對于不少家長在非教學時段將子女交校外學生托管服務機構托管的做法。規定提出,應加強對學生托管服務機構的監管,對無證經營的學生托管服務機構,依法予以取締。
使用衛星定位
校車應安裝帶GPS的行駛記錄儀
對社會各界比較關心的校車安全問題,規定提出,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校車應當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的行駛記錄儀,并接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平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車的日常監管,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保障校車安全運行。
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發現校車超載、駕駛人飲酒等違法情形時,有權拒絕乘坐,并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及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金羊網-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