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我國行政法規中要求處罰主體明確,而對于攝錄設備拍到的交通違法行為,存在實際違法駕駛人難以確定的問題。根據交通法規規定,對于此類處罰主體不明確的情況,可酌定。所以,集中處理的程序設計是嚴格遵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
不過,這項舉措遭到了一些專家的質疑。安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師沈向華認為,對交通違法行為“只罰款不扣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雖然是從人性化執法的角度出發,但還是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容易破壞法律實施的統一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告訴記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這是一條在全國范圍內通行的法律條款,在處罰上應該都是一個尺子。”王敬波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肥交警“大赦”違章司機,不在其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內,具有越權之嫌,與上位法相抵觸。
“同時,這一舉措嚴重違背了執法的公平性原則。”王敬波說,今天的“不扣分”是對以往被“既罰款也扣分”的違法者的不公平。規則的松動,也是對平時遵紀守法者的不尊重。
“看似人性化執法,其實損害法律的整體性、權威性,不利于全民守法環境的塑造。”王敬波說,規則的松動容易縱容和滋長部分司機的僥幸心理,有可能會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亂。
罰款與部門經費及人員工資無關;存在把關不嚴現象
有群眾質疑,交警部門是不是通過這種方式集中收取罰款,補充單位經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說:“1993年以來,合肥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就對所有行政機關實行‘收支兩條線’,行政機關的所有罰沒款全額上繳國庫,經費支出由市財政全額保障,罰沒款與行政機關的經費使用及人員工資沒有任何關聯和影響。”該負責人表示,罰沒款都是通過銀行代收,直接劃入合肥市財政專戶。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在這次集中處理工作的具體操作過程中,也確實存在把關不嚴、失之于寬的現象。據了解,這包括對于一些可以核查出交通違法行為實際駕駛人的情況也按照不予記分進行了處理等問題。
“下一步,合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一步細化工作流程,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教育和處罰,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該負責人說。(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