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通過《建屋與發展法》《建屋局法》以及《特別物產法》等法律嚴格限制組屋(政府提供的低價產權住房)的炒賣行為,將組屋定位為“以自住為主”;規定新的組屋在購買后五年之內不得轉售和經營;購買組屋后可以再購置市場商品房,但業主本人如果不居住在組屋中,就必須退出組屋;違規倒賣或出租組屋者,不僅面臨高額罰款,嚴重的還將負刑事責任。
此外,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構建長期、穩定的保障性住房供應模式。例如英國在2004年的《住房法》中,規定新建商品住宅項目必須含有一定比例的中低價位住房(全國配建的平均水平為25%)。美國馬薩諸塞州依據“40B條款”規定,對于政府公共住房比例低于10%的城鎮,如果開發商提供項目的 20%~25%作為政府公共住房,則可以提高項目容積率。新加坡等國通過法律明確政府主導建設分配模式。
立法明確責權利
“十二五”是我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快速推進期,專家學者以及基層干部建議盡快出臺《住房保障法》。
一是明確“住有所居”的定義和目標考核體系。既要有宏觀和長遠目標,也要有短期的現實目標,還要明晰各個地方“最基本住房”應達到的標準。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責任分工,細化建設資金來源。
二是明確住房保障范圍、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充分考慮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發展趨勢,根據城市新增人口因素,實現對城鎮常住居民的保障層次之間的有效銜接。對于產權型保障性住房,大幅降低獲益空間;對于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建立長效、規范的保障性住房支持體系,盡快彌補現行財稅、金融以及土地法規中的空白和不足。
三是明確信息來源渠道。對于保障房申請者的收入財產信息,需要多部門信息聯動,只能通過立法才能解決。
四是強化監管。在政府層面,為了防止政府部門的承諾或目標落空,應明確有關部門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的法律責任。王小廣建議,明確定位保障房制度中政府、市場、個人所承擔的責任;細化政府職責、政府的義務以及標準等等;在保障對象層面,對于虛假申報,違規出租或惡意占用等,要依法懲處。
五是對保障房小區的日常管理與服務,要在法律上明確責任和分工,明確維護經費來源。
此外,還必須明確城市規劃的科學性,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弄虛作假。針對有城市將保障性住房建在郊區,出現棄購的現象,住房保障法必須從城市規劃入手,在制定城市規劃時,優先考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需要,在城市中心部位保留足夠的空間,以供應保障性住房。
隨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穩步推進,我國已建立起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等多層次、全覆蓋的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供應體系,越來越多的住房困難家庭通過申請居住各類保障房找到了真正“有家”的感覺
近期,本刊記者深入廣東、江西、天津、黑龍江等地采訪,看到一個個立面漂亮、風格多樣、環境優美的保障房小區已成為各地一片片“新城”,聽到了居住在這里的人們發自肺腑的感恩話語,深切感受到了中低收入群眾圓了“安居夢”后對新生活的向往,保障性安居工程促進社會和諧的步伐鏗鏘有力。
“政府給了我一個安穩的家”
天津市秋怡家園公租房小區門口車水馬龍,小區內干凈整潔,綠樹成行。8棟1單元504室是肖金玲和丈夫李慶福的家,記者看到,這間5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廚房、衛生間、臥室、陽臺大小適中,房屋設計合理。63歲的肖金玲十分感慨:“8年里搬家很多次,2011年住上政府的公租房,這下踏實了,感謝政府給了我一個穩定的家。”
肖金玲夫婦告訴記者,2003年房屋拆遷后,一下子沒買到合適的房子,此后房價越漲越高,只能租房住。“8平方米、10平方米的都租過,很多次因為房主不愿出租只能這里搬那里搬。”現在,夫婦每月收入約兩千元,房租是每月850元,政府補貼285元,實際負擔500多元。“這是我這輩子住過的最好的房子,我知足了,每月的房租我都會按時交納,政府替我們想,我們也要替政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