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圍繞云南李昌奎案的各種宏觀理念之爭,應該被還原成刑法教義學上的技術問題加以分析。云南高院改判死緩所引據的“鄰里糾紛”,不是空間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應被理解為以熟人社會為情理基礎、以特殊預防為刑罰目的、以直接關聯性為教義學特征的法律概念。行為人或被害人不是制造糾紛的直接當事人的,不適用“鄰里糾紛”的優(yōu)惠政策。“手段殘忍”重在強調行為對善良風俗和人類惻隱心的挑戰(zhàn),它本來就是以社會一般觀念作為判斷基準的規(guī)范性概念,司法者應將其視作民意輿情中的合理成分予以采納。法院審判堅持獨立性和權威性的關健,在于通過技術渠道運用專業(yè)能力吸納民意并消解理念之爭;李昌奎案暴露出的判決書不說理的弊端,應該引起司法者足夠的警醒。
【關鍵詞】李昌奎案;鄰里糾紛;手段特別殘忍
[編者按]2009年5月16日13時許,李在王家飛親戚王庭金家門口遇見了王家飛,李昌奎當即同王家飛爭吵并抓打起來,抓打中,李昌奎將王家飛掐暈后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見王家飛被強奸后醒來開跑,李昌奎提起一把鋤頭打在王家飛頭部。王家飛當場倒地,李昌奎見狀將王拖入王庭金家房內。此后,李昌奎又提起站在一旁的王家飛的3歲弟弟王家紅,用其頭猛撞房門,撞暈后再用繩子分別將王家紅和已經昏迷的王家飛的脖子勒緊,后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系顱腦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案發(fā)后,經巧家縣茂租鄉(xiāng)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李昌奎家屬付給王家飛家安葬費2萬余元,并提供一塊土地用于安葬。2010年7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賠償王家飛家3萬元。一審判決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訴。2011年3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云高刑終字第1314號判決書中,完全認可了昭通市中院查明的事實,但認為李昌奎有自首情節(jié),且李昌奎事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因此改判李昌奎死緩。案件改判之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田副院長在媒體上呼吁“我們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人”,并稱應該以“李昌奎案”為起點,為中國死刑判決立下創(chuàng)新性的“標桿”。后迫于公共輿論的壓力,同年7月1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啟動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的再審程序。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昌奎案一紙看似平常的將死刑立即執(zhí)行改為死緩的判決,引發(fā)了公眾狂歡與司法權限的分歧。民意與司法的關系這一亙古至今的糾結通過極端案件得到充分展現的同時,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中的規(guī)范也得以被重新審視。無論最終的結果是不是人們所期許的,沖突的展現本身如果有助于我們換位思考,逐步回歸理性,爭議的存在就不能說是沒有意義。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奸殺19歲少女王家飛后又摔死3歲兒童王家紅,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改判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這一“由死轉生”的判決,引發(fā)了社會輿論的巨大關注。網絡上的民意調查顯示,主張對李昌奎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觀點占據了絕對多數,而云南高院則堅稱二審的改判是依據國家法律和“少殺、慎殺”死刑政策的結果。云南高院相關負責人進一步提出,“我們不會因為大家都喊殺,而輕易草率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坫污。”[1]云南高院的強硬姿態(tài)更加激起了網民的憤怒,針對此案的各種爭議愈演愈烈,有些甚至已超出了案件范圍和理性尺度,由此引發(fā)一場轟動全國的輿論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