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薊縣婦幼保健院院內感染致5名新生兒死亡事件引起全國震驚,然而事件發生后,薊縣相關責任人對事件的反應處理更為讓人吃驚:公開否認衛生部調查結果、百般推諉事件責任、疑似瞞報患兒數量,令人不禁要問:患兒生命與某些人的“烏紗帽”究竟孰重孰輕?請看記者追蹤調查——
清明時近,天津薊縣大安閘村村民王偉祭奠著他逝去的不足滿月的兒子。薊縣婦幼保健院本月發生院內感染致5名新生兒死亡事件,王偉的兒子不幸在其中。
3月25日,衛生部通報初步調查結論稱,該事件的發生原因是該保健院新生兒室管理混亂并存在重大醫療缺陷。
然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事件發生后,薊縣相關責任人卻公開否認衛生部、天津市專家調查的事實結果,百般推諉責任……
公開否認院內感染
副院長辯稱住院收治前就有感染因素
薊縣婦幼保健院是一所二級婦幼保健機構,前身是建于1956年的薊縣婦幼保健站。該院新樓去年9月剛剛建成投入使用,據說是薊縣醫療條件最好的醫院之一,新生兒病房有31張病床。
3月22日,衛生部和天津市專家組結束在薊縣婦幼保健院的詳實調查,初步結論是院內感染造成。
23日,記者趕往薊縣婦幼保健院采訪。該院氣氛異常,記者在院門口采訪時遭到自稱醫院人員男子的尾隨和盤問。該院工作人員事前如同約定一樣對記者提問三緘其口。
當日和24日,該院黨支部書記、副院長王連江及縣衛生局的一位副局長姍姍來遲與眾多記者見面。王連江矢口否認5名新生兒死亡是院內感染所致,稱住院收治前就有感染因素。直到3月20日,衛生部及天津市專家組赴該院調查,王連江才知道從醫院轉出的6名患兒引起衛生部的關注。
薊縣衛生局副局長也承認:“衛生部通知了天津市衛生局,天津市衛生局通知我們,我們才知道。”轉院患兒的病情進展,該院也未及時跟蹤。
事故發生本是從下向上的報告,現在卻成了從上向下的傳遞。當記者詢問患兒什么時候在院內出現癥狀,王連江只是表示17日開始準備轉移患兒,至于是否有其他類似情況的患兒,王連江則一再否認。
雖然王連江強調,根據縣衛生防疫站事發前后的采樣檢測,沒有找出該院感染問題;在該院歷史上,院內感染也并無先例。但衛生部公布專家組調查結果表明,薊縣婦幼保健院的新生兒暖箱污染嚴重,清潔消毒不徹底,新生兒吸氧所用的濕化瓶沒有更換,消毒液濃度也不合格,“該院醫務人員嚴重缺乏醫院感染防控相關知識”。
對此,王連江辯稱,“對新生兒科和產科來說,這類患兒經常有。感染死亡的病例在哪個醫院都有。”其間,他未有一句對轉院死亡病兒的關切及就該事件的道歉,而是反復聲辯新生兒的死亡與該院無關。
院長始終不肯露面
身兼縣衛生局局長,直至被撤職才真相大白
記者采訪中發現,從事件曝光到衛生部調查結果公布,薊縣婦幼保健院的院長始終不露面。
王連江接受采訪時,在記者的一再追問下,表示院長的問題要問縣衛生局,而衛生局一位副局長一再含糊地說,是王連江在負責醫院工作。記者就院長是誰的疑問,幾次求詢該院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案竟然都是“不知道”。
記者幾次提出采訪院長的要求也都被拒絕。該院院長不僅未現身,連誰是院長一時都成了一個謎。
記者找到該院一份通訊錄顯示院長為王新,同時查詢到,2008年4月29日薊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任命王新為縣衛生局局長的決議。這位遲遲不露面的婦幼保健院院長是否由衛生局局長王新兼任?
本版30日報道的薊縣有關部門對“新生兒死亡事件”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結果,第一個當事人就是早該露面的王新,免去其薊縣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撤銷其薊縣婦幼保健院院長職務。缺位的局長兼院長是誰,這才真相大白。
其實在網站上,早有不少網友對王新一身兼兩職表示過非議。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對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監管。如果衛生局長兼任醫院院長,衛生局既要監管又要參與醫院的管理和經營,很難保證公正。”長春理工大學法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闖博士認為,“而且向媒體隱瞞真相只能令信息更加混亂”。
“在一些基層的官員中,以人為本的意識,權責一致的意識,危機之際與公眾溝通共度的意識都太缺乏了,需要切實加強。”南開大學從事政府過程研究的教務長朱光磊教授指出。
疑似瞞報患兒數量
應以制度保證過程全公開
3月24日,記者在薊縣婦幼保健院辦公室門口遇見多位患兒家屬。他們的孩子并不在此次6名患兒之列,但與6名患兒癥狀相似時間相近,他們表示:懷疑自己孩子也是院內感染,懷疑院方瞞報感染患兒數量。
董勝利的孩子夭折前與6名患兒有類似癥狀,因此想問個究竟。他回憶說自己的孩子在新生兒病房吸氧,每天交納500元,但醫院卻要求孩子家屬自己護理;自己妻子王鳳娟是1984年出生,醫生在病歷上寫的卻是20歲。
面對董勝利等患兒家屬的質疑,醫院處置的方法竟是——報警。董勝利說,“我們不是‘醫鬧’,我們希望院方給我們一個解釋,不是為了錢。”他表示要繼續向醫院討個說法。
記者了解到,薊縣衛生局與5名死亡患兒家屬交涉,雙方協議賠償每位患兒家屬人民幣18萬元,此前未向媒體及社會公開。
“事故問題所在、處理結論、整改意見、賠償標準、責任承擔、是否還存在疑似瞞報乃至全過程都應向社會清楚公布。要以制度保證過程全公開。”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郭亞全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