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廖某執行逮捕。”7月22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內,案件公開聽審會上,芙蓉區檢察院作出上述決定。
這是該院在監督庭查階段決定是否逮捕的首次嘗試。昨日的案件公開聽審對象,是一起涉嫌信用卡詐騙案件。5月28日晚,在長沙市一自助銀行內,犯 罪嫌疑人廖某趁鄧某取款后忘記將銀行卡及時取走之機,分五次共計取走受害人建設銀行卡內的現金12700元。7月8日晚8點左右,廖某在湘潭市雨湖區網吧 內被民警抓獲。
案發后,其家屬向被害人鄧某退賠了12700元,并取得受害者的諒解。但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認為,廖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基本事實已經成立,其 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給被害人造成較大損失,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在盜用卡后,將卡內的錢全部取完。廖某直到被抓前都沒有主動投案自首,確有逮捕 的必要。
廖某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廖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沒有異議。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認罪態度好;他這次的犯罪行為是一時的貪念,且案發后 把全部金額退賠給了被害人,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議。所以根據其在本案中的實際行為和情節,請求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措施,給其改過自 新的機會。
芙蓉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呂艷輝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具有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呂艷輝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廖某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 騙罪。經審查發現,嫌疑人廖某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其系初犯、偶犯,且已向被害人進行退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亦請求從輕處 理。遂不具有刑訴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建議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廖某。
公開聽審會最終決定,不對廖某實施逮捕。(李柔 實習生 符芳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