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2015年,記者梳理發現,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上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不久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表示,現在的養老保險繳費水平確實偏高,“五險一金”已占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這似乎是即將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的信號。而且,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指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可見,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標準將是今后改革方向。
然而,部分省市非但沒有主動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標準,反而出現較大幅度上調,這不僅與下一步改革方向不符,還增加了企業和員工負擔。尤其在經濟增速放緩大背景下,上浮社保繳費基數標準,對中小企業發展、員工加薪,乃至于就業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盡管一些地方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屬于“例牌動作”,即根據上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增長來調整,但如此調整仍顯得不夠明智,一則是沒有顧及目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二則沒有考慮到未來社保改革方向。 我們要認識到,此前我國社保費率已經超越很多發達國家,企業與員工負擔已經很重了,今年再次提高標準之后,則負擔更重。所以,地方政府不能機械地根據上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增長來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而應看到民意呼聲和未來改革方向,今天的決策應“順勢而行”而不是“背道而馳”。
多地上浮社保繳費基數標準提醒我們,必須盡快推進社保深層次改革,從國家層面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建立合理的分擔機制,讓政府、用人單位和員工合理分擔社保費用。如果“頂層設計”不早日拿出改革方案,恐怕很多地方政府都要上浮社保繳費基數標準,明年或許也是如此。
誠然,根據社平工資增長,上浮社保繳費,相應的社保待遇可能也會提高,而且有的地方上浮社保繳費基數標準,或許并非沒有意識到費率過高、企業負擔過重等問題,只是歷年如此,按慣性操作。同時,這樣做或許也是為下一步改革做鋪墊。因為有“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政策預期,所以要事先提高基數,即使下一步下調費率,企業和員工承擔的費率仍然較高,這樣,地方政府或許就可以長期少負擔了。從這個角度而言,某些地方政府顯然對社會保險缺乏應有的擔當。
當然,社保不是社會福利,參保人必須先履行繳費義務,再享受待遇。無論從社保制度良性發展,還是從提升保障水平來說,適當調高繳費標準或是大勢所趨。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制定一攬子方案,多項措施齊頭并進,而不能將擔當都推給企業和公眾。對此,必須加快社會保險改革,早日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并明確我國社會保險費率合理水平和“紅線”。
鑒于一些省市已經調整,建議應暫停地方政府上調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為下一步改革創造有利條件。社會保險費率越高,越不利于下一步改革?;蛲ㄟ^大幅減稅的方式為企業減負,并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