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30日電 (記者 梁曉輝 張素)為進一步規范野生動物放生行為,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
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不僅是著眼于進一步規范野生動物放生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還針對民眾反應強烈的野生動物致害等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部署。例如增加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種群調控、建設隔離防護設施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又如提出,規定地方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野生動物逃逸和傷人問題,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動物傷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壞生態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修訂草案二審稿對使用禁獵工具和禁獵方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對使用禁獵工具或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修訂草案二審稿還明確,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納入應急救助范圍,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范和指導。
修訂草案二審稿同時明確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管理,對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行備案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