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8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18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當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薛恒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公開資料顯示,薛恒生于1955年11月,綏中人,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2021年8月23日,官方通報,薛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2月,薛恒被開除黨籍。在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薛恒被指大搞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選人用人制度。他還被指毫無紀法底線,以權謀私、執法犯法,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薛恒作出逮捕決定。此次,檢方起訴指控稱,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擔任遼寧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丹東市委書記,營口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檢方同時起訴指控稱,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5億余元。2019年,被告人薛恒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托,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3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薛恒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薛恒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