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2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2019年11月,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制定出臺《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幫信罪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司法認定問題。
近年來,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涉嫌幫信犯罪案件上漲較快,目前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3的罪名(前兩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檢察機關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懲治幫信犯罪,2022年上半年起訴幫信犯罪6.4萬人,有力促進電信網絡犯罪源頭打擊治理。辦案發現,這類犯罪案件高發反映出的社會治理問題也值得關注。
一、幫信罪案件基本態勢
從發案數量看,今年以來起訴幫信罪數量持續下降,但整體仍在高位運行。從2015年刑法增設幫信罪至2020年10月“斷卡”行動前,檢察機關共以幫信罪起訴6000余人。“斷卡”行動以來,起訴人數直線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訴近13萬人,是2020年的9.5倍。案件量上漲與“斷卡”行動中執法司法機關加大對非法買賣“兩卡”(即銀行卡、電話卡)行為的打擊力度密切相關。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來,起訴幫信罪人數環比逐季下降。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環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環比第一季度下降6%。
從起訴人員看,涉及地區范圍廣,多數系初犯。2022年上半年,檢察機關以幫信罪起訴的人員涉及全國各個省份,特別是在電信網絡詐騙高發重點地區,幫信罪起訴人數也相對較多。從人員年齡看,低齡化現象突出,30歲以下的占64.8%,18至22歲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學歷、低收入群體占多數,初中以下學歷占66.3%、無固定職業的占52.4%,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非法買賣“兩卡”。同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較高者涉罪人數持續增加,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開發軟件、提供技術支持。起訴人員中,近90%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從行為方式看,組織化模式較為常見,分工細化的特征突出。幫信罪多以犯罪團伙形式實施,如“卡農——卡商——卡頭”的組織模式,分工相對明確,便于持續性、規模化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幫助。與傳統犯罪團伙不同,幫信犯罪團伙內部不同層級、成員之間往往不曾謀面,平時主要通過網絡以代號、暗語等方式聯系,看似聯系“松散”實則“心照不宣”協作緊密,打擊難度更大;不同層級、不同成員往往同時為多個上游犯罪集團提供幫助,危害更大。從辦理案件看,幫信行為所幫助的上游電信網絡犯罪主要集中在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領域,其行為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非法買賣“兩卡”尤其是銀行卡,為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套現、取現的工具,占起訴總數的80%以上;二是提供專業技術支持、軟件工具,如GOIP設備、批量注冊軟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開發專門用于犯罪的黑產軟件工具,如秒撥IP等,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
二、值得關注的問題
檢察機關發現,幫信罪案件激增背后,折射出一些社會治理特別是網絡治理問題,有的問題還較為突出,需要加強源頭管控、協同治理。
一是三類人員涉案問題值得高度關注。第一類是在校學生。一些在校學生受老鄉、校園周邊不法分子蠱惑,出售、出租“兩卡”,淪為“工具人”;也有在校園里招攬同學收購“兩卡”,發展為“卡商”的。如某大學學生涂某長期在校園內外收購他人銀行卡,提供給不法分子使用,同時唆使其女友萬某(在校學生)向同學收購8套銀行卡后出售。這些銀行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1名被害人向銀行卡內轉入被騙資金207萬余元。第二類是科技公司從業人員。這類人員抱著“賺快錢”“炫耀能力”的想法,以“技術中立”為擋箭牌,實則淪為犯罪的“技術助攻”。第三類是通信、金融等行業內部人員。他們違反“實名制”等規定大量辦理“兩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為電信網絡犯罪主要的工具輸送渠道。如某通信公司駐某大學校園網點代理商,利用申請手機卡的學生信息,私自辦理校園寬帶賬號500余個,并以每個賬號200元的價格出售給上游買家,其中部分賬號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二是招聘、實習、兼職領域涉案問題較為突出。辦案發現,有的招聘市場特別是網絡招聘平臺對招聘企業資質、發布招工信息等缺乏嚴格審查和管理,導致不少人員因為虛假、違法招聘廣告,陷入犯罪分子設計的陷阱,最終觸犯幫信罪。有的學校對學生就業指導、教育管理不到位,實習管理松弛,對實習單位審核不嚴,導致部分在校學生在實習兼職過程中受騙參與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如,某校20余名在校學生,經學校聯系的中介公司介紹,到某公司實習,實則被騙從事詐騙引流工作,直至因涉案被查獲。檢察機關經審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但對學生心理仍產生了巨大影響。
三是設備工具的源頭管理需進一步加強。一些犯罪人員通過非法出售、出租專業設備或工具,幫助上游犯罪實施。有的設備、工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缺乏必要的規制和監管,易被用于違法犯罪。如GOIP設備,實踐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準入標準較低、流通缺乏管控,導致這類設備已成為境外詐騙集團的主要犯罪工具。圍繞其銷售、出租、安裝、維護,形成黑色產業,不少人員參與其中,觸犯幫信罪。又如,對公賬戶因轉賬額度高、風控識別難度大等,受到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集團“青睞”,被專門用于收款轉賬。由于企業注冊準入門檻較低、對公賬戶開立審核條件相對寬松等,圍繞對公賬戶開立、買賣形成黑色產業。一些人員受利益驅使,注冊空殼企業,開立對公賬戶,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使用。
三、堅持寬嚴相濟、懲防治結合,推動依法懲治、有效治理幫信犯罪
針對辦案中反映的趨勢問題,檢察機關堅持寬嚴相濟,在依法全鏈條懲治幫信犯罪的同時,強化類案監督,推動訴源治理,深化以案釋法,筑牢幫信犯罪社會防線。
一是突出打擊重點,注重政策把握,堅決遏制幫信犯罪滋生蔓延。圍繞網絡犯罪鏈條,加強立案監督,深挖案件線索,由下游幫信犯罪追溯至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實現全鏈條打擊。突出打擊重點,重點打擊幫信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行業“內鬼”,建議對行業內部人員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認真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涉案人員眾多的案件,注重區分地位作用分類分層處理,對初犯、偶犯,尤其是僅出售個人少量銀行卡、違法所得不大且認罪認罰的,嚴格把握起訴標準,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確保辦案良好效果。如,在辦理一起涉及20余名在校學生買賣公司賬戶案時,檢察機關注重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對受人誘使辦理并出售公司賬戶,獲取少量錢款、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自愿認罪認罰的學生,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組織公開聽證,加強對涉案學生及家長的教育;對于組織招募學生買賣賬戶的“卡商”,依法從嚴懲治,建議從重判處實刑,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案例指導,提高幫信案件辦理質效。網絡黑產行為迭代升級,導致幫信罪在實踐適用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最高檢會同最高法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制發3批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幫信罪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問題。目前,正在積極配合立法機關研究制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推動建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形成協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時,還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辦理幫信犯罪證據指引,研究梳理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加強辦案指引。
三是加強類案監督,協同推動網絡訴源治理。幫信案件背后折射出不少社會治理、網絡監管問題。檢察機關堅持依法能動履職,深度挖掘、關聯分析幫信罪辦案數據,加強案件反向審視,實現個案監督到類案監督的模式轉變,推動以案促治。對于涉“兩卡”類案件,圍繞新開賬戶審核、存量賬戶排查、高風險賬戶風控等,提出“檢察預警”,推動全流程監管。如,浙江檢察機關圍繞非法開立買賣公司賬戶這一黑灰產業,在全省開展打擊空殼公司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利用空殼公司開設對公賬戶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斬斷相關黑灰產業鏈,強化源頭治理。又如,北京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對開立涉詐銀行卡數量較大的金融機構,以“公安提示函+檢察建議”方式督促整改,壓實相關行業主體責任。對于涉技術支持類案件,注重發現技術工具和互聯網服務監管中的源頭問題以及科技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合規風險,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推動一體化治理,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如,天津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個別網絡游戲容易誘發違法犯罪問題,深入游戲研發企業座談,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備案制度,審慎審查合作方的推廣模式,加強對游戲過程中違法犯罪信息的監控查處,推動企業加強合規建設。
四是堅持預防為先,加強以案釋法,防止普通群眾淪為犯罪“工具人”。法治意識淡薄是多數人觸犯幫信罪的重要原因。檢察機關聚焦案件高發群體、重點行業和問題突出區域,通過法治宣講、公開聽證、公開宣告送達等方式,加強以案釋法,強化警示教育。會同教育部門,持續深入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提升在校學生法治意識。會同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用好典型案例,加大電信、金融、互聯網行業從業人員法治教育力度,提升職業素養和法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