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6月8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永康6月8日表示,該條例明確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向社會公開統一的標準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實行同一事項在全省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據陳永康介紹,為著力降低企業成本,該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實施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并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推廣以責任承諾書的方式替代投標保證金。金融機構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
該條例還規定,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推進高速公路按照車型、時段、路段等實施差異化收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回購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政府應當規范車輛限行措施,清理不合理的車輛限行政策。
該條例明確,廣東要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禁止對市場主體的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不合理條件;對所有涉及企業經營許可事項建立清單管理制度,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
同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該條例明確,廣東要推動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地區試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為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地方改革探索提供法規依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