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5月31日電(記者 申冉)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這些機構單位和個人需要注意,有一項強制報告制度應盡快了解,如果沒有執行可能會被處分。時值一年一度的六一兒童節,江蘇省檢察機關向社會公布了該省2年多來貫徹落實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情況,隨著司法部門的宣傳,社會對該制度的知曉程度正在逐漸上升。
2020年5月,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隨后,強制報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吸收,已上升為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和文件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這樣的強制制度在江蘇落地的情況又是如何呢?當地檢察機關公布了一批相關典型案件。
2021年2月1日,一名剛滿12周歲、懷孕7個月的未成年人小風(化名)到江蘇省宿遷市某縣醫院要求引產。當班醫生注意到小風的年齡幼小,想起了強制報告的要求,立刻將此事報告給當地檢察機關。
當地檢察機關接到報告后,馬上聯系公安機關展開調查。經查,小風可能遭受過性侵,但其戶籍地在江蘇省某縣,日常居住地則為外省某縣。
對于可能存在的性侵案件,江蘇省某縣公安機關認為小風的日常居住地在外省某縣,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給該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經過聯系溝通,外省某縣公安機關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犯罪地,不排除小風在其他地方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不應由他們對該案立案偵查。
該案的管轄權一時無法確定,但如果不能及時立案,案件證據將存在滅失的風險,可能會導致侵害人逃脫法律制裁、未成年人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的不良后果。
面對這樣的情況,宿遷市某縣檢察機關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被害人小風活動軌跡、接觸人員、親子鑒定等方向開展調查,后通過DNA比對等手段,確定侵犯小風的人是她父親的親屬,進而確定了小風被性侵害地點在外省某縣。
隨后,宿遷公安機關將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移送給外省某縣公安機關,要求他們就小風被性侵害一案立案偵查。宿遷檢察機關也隨即向外省某縣檢察院發函,提醒該院及時跟進了解該案的偵查工作。
經兩地協作,外省某縣公安機關最終查實性侵害小風的犯罪嫌疑人確為小風的親屬。2021年8月19日,外省某縣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主任毛建忠介紹,通過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在彰顯強制報告制度必要性、有效性的同時,也形成了一種強制報告案件的辦案理念,即當案件管轄權無法確定或者有爭議時,應由強制報告接受地先行管轄,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辦理。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趙志剛告訴記者,自2020年5月至今,江蘇省共受理強制報告線索334件(其中公安機關受理185件,檢察機關受理142件,其他7件),已立案137件,提起公訴91件,應當說,強制報告制度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已逐漸發揮作用。江蘇淮安、南通、宿遷等不少地區推動了職能部門對未履行義務人員進行處分。
“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除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最大的制度創新就是強制報告制度。該制度對于增強特殊群體承擔起對未成年人更多的法律責任、提高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發現幾率、提升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得到救助的及時性、防范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趙志剛介紹,為貫徹落實好強制被告制度,江蘇省檢察院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委、省民政廳、省婦聯等多家單位下發《關于切實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制度落實要求,明確各部門履職內容,建立強制報告線索的發現機制、流轉協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制作宣傳動漫、宣傳手冊發放至學校、社區、醫療機構等,擴大制度影響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