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1月17日電 (記者 孫睿)記者17日從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獲悉,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制定印發《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和《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進一步細化量化了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明確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
青海省南部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發源地,北部橫亙青、甘兩省“生命之源”祁連山,東北部是中國內陸最大咸水湖青海湖,西部是中國“聚寶盆”柴達木盆地。青海是中國“生態高地”,被譽為“中華水塔”。
圖為黃河源頭瑪多秋景。(資料圖) 瑪多縣委宣傳部 供圖據介紹,《規定》內容涵蓋裁量基準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裁量因素、監督檢查、行刑銜接等,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與行政處罰相結合,規定把賠償及修復實際情況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認定依據,督促企業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意識。《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結合執法實踐,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國家和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240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類型,按照裁量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準確。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表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出臺,為青海省生態環境部門公正文明執法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對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和監督,避免執法隨意性與主觀性,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