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張芳曼
為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就辦法的相關具體內容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買什么
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項目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個基本原則。特別是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項目,將予以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這位負責人介紹,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應當是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比如,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管理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見圖表)。
“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和重點,指導性目錄也更加細化具體。這將有利于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加快社會急需的養老、家政、社區服務等服務業的發展。”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有助于改變政府大包大攬的傳統做法,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構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盡快補上“短板”,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
怎么買
放寬市場準入,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辦法明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作為社會力量提供服務的承接主體,則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辦法明確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健全購買機制,完善購買程序,是解決好‘怎么買’的關鍵。辦法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都做了嚴格規定,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確保整個過程公平公正。”白景明說。
辦法規定,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等相關信息。同時,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承接主體則應具體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對于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堅持費隨事轉這一點很重要。”白景明解釋說,一些事業單位本來就有財政撥款,當這些單位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時,財政支出賬需要算清楚。不能既要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又要財政掏錢買服務,防止出現“兩頭占”的情況。
如何才能買得好
建立綜合性評價機制,確保購買服務效果和資金使用績效
日前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2015年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比例,要達到公共服務項目資金的30%左右,有條件的部門和地方可進一步提高比例。
政府購買服務,怎樣確保這些錢花到實處、花出效果?
辦法要求,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臺賬,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同時,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同時,對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是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因此必須將預算績效管理貫穿于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白景明認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評審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形成制度接受公眾監督。(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