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增加了對特殊情形下的生育規定。例如,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戶籍在村民委員會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民,執行女方戶籍地的生育政策;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已被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組織錄(聘)用三年以上并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原為城鎮居民的夫妻,將雙方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依照本省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執行。兩非取消“不得明示或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說法禁止兩非方面,修改稿在保留“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施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基礎上,取消了原文中關于“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相關表述,明確“因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藥品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妊娠藥品
修改稿增加關于終止妊娠藥品管理的條款,要求終止妊娠的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下同),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產假
晚育職工產假增加30天
在獎勵和社會保障方面,修改稿有多處改動。其中,原文“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被修改為“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及二十八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另外,增加規定,“參加婚前檢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產假三天。
補助
獨生子女保健費底線提高
關于獨生子女保健費,修改稿做出多項改動,包括年限延長和標準提高。明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歲(原文“十六周歲”)止,憑證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和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原文“十元”)。
醫療保障方面,原文中關于“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和子女個人繳納部分的費用,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被進一步細化,明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及子女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及子女個人繳費數額的三分之一。”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保險的報銷在規定基礎上提高5%的比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險的報銷在規定基礎上提高10%的比例。
農村獨生子女及雙女戶父母待遇方面,原來“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被修改為“在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同時明確,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農村雙女戶,被高職以上院校錄取的子女享受貧困大學生助學項目資助;優先安排其子女參加計生、扶貧部門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適當增加參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