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讓科學適應環境而不是相反。必須在科學應用于改造自然之時,充分考慮到環境的復雜性,明了科學應用對環境的影響,改進并發展科學,使之適應更為復雜的環境,滿足生態環境的需要,以造成更少的環境破壞。
第四,重視地方性知識的生態價值。每個地方的生態環境都是不一樣的,其特征也不一樣,一個普遍有效的生態學規律是不存在的。如此,就需要科學直接面對地方生態環境,以獲得地方性的生態知識。地方性知識雖然具有樸素的經驗特征,甚至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是,由于這是當地世世代代居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通過直接的生產和生活實踐獲得的,經過了無數次的試錯,具有地域性、整體性、授權性、實用性等特點,因而能夠更多地與當地環境相契合,在達到實踐有效性的同時,也保護了環境。
第五,讓自然做科學的最終裁判者。科學的非自然性表明,在實驗室中被證明為正確的科學認識并不表明它相對于自然世界是正確的,更不表明它的應用就是合理的,而只是表明如果按照實驗室的條件,應用這樣的科學將可能得到相應的結果。既然如此,某項科學成果是否應該應用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應該看這樣的應用是否影響到環境,以及會給環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從真理性與環境問題的關聯看,自然應該是科學的最終裁判者。
第六,將公眾作為被研究對象以及研究者。傳統科學的目標是研究所謂的“自然規律”—— 一種排除了人的涉入的自然規律,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以及公眾對自然改造的深入,環境破壞對公眾的影響相應大大地加強,鑒于此,回歸自然的科學就應該將公眾納入科學的視野之中,更多地研究公眾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公眾在自然中的位置。
回歸自然的科學就不應作為科學家的特權,公眾也不應作為“門外漢”被拒之門外,公眾已經作為被研究者和研究者,成為這種科學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