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亞洲,頻繁面對極端氣候災害天氣的日本也有可借鑒之處,其突出特點是,在法律制度上、行政組織上,將中央、地方及個人等各種力量集結起來,共同應對自然災害。
日本特別重視日常的防災訓練。一些地方設有防災日,這一天眾多國民會去參加和防災相關的訓練活動,參觀防災展覽,媒體也不失時機地將過去發生過的災害情況重新報道出來,強化防災意識。及時有效地應對各種自然災害,是日本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任務。一旦發生災情,有一套能夠立即行動起來的組織體系。
日本還特別重視組織志愿者參與救災。在2011年大地震中,(日本)全國社會福祉協議會及時在網頁上報告志愿者活動狀況,厚生勞動省也及時地在自己的網頁上刊登了志愿者的相關信息,讓志愿者能夠及時根據個人情況,趕赴到最需要他們的地方去。
在日本的防災體系中,中央政府特別重視對經濟損失的推算,在此基礎上制定重大自然災害特別財政援助相關法律等,加上已有的《災害救助法》、《災害對策基本法》等自然災害法,不斷地完善著法律制度。這是長期防災的重要保證。
香港特區政府及各界都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香港于2007年成立一個由環境局帶領的氣候變化跨部門工作小組,負責統籌、發展和推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適應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同時,在2010年推出《香港應對氣候變化策略及行動綱領》公眾咨詢文件,建議包括訂立碳強度下降目標等,而電力公司亦致力配合。(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