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初,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細沙鄉的村民龔某,譚某在自家承包地里耕地時發現一個烏木木樁,經過初步的判斷,認定是一根較大的烏木,由于要投資一筆不小的費用才能挖起來,而幾人又確實沒有資金進行系統的挖掘。
最后,幾個人經過商議,找到四川省沐川人楊某進行投資,進行聯合挖掘。楊某很審慎的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并對比了四川別地發掘烏木的歸屬案例后,認為既然是在村民承包地,而不是河道等國有灘涂河道里發現的,他們幾人作為發現人,擁有這根烏木的歸屬權,應該沒有太大爭議。遂決定由自己投資進行挖掘,但是因為楊某本人也并不寬裕,于是東拼西湊了一筆資金開始挖掘這根烏木。
在連續進行了多日的挖掘后,烏木終于露出地面。據楊村現場測量,該烏木長約16米,胸圍1.7米,重達50噸左右。據在場的業內人士說,確認該烏木系樟木屬陰沉木(俗稱金絲楠木),市場價值預估應該在800萬元人民幣左右。
據當事人楊某說,就在幾個村民欣喜不已,準備將烏木裝車起運之時,永善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出面了,并通知當地鄉政府,派出所隨即抵達挖掘現場。并很快組織起相關單位大約100多人,車輛約20多部,強行吊走了烏木。
眼睜睜看著自己辛辛苦苦、投資幾百萬,在自留地挖出的烏木被運走,幾個村民面對一張由永善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細沙鄉政府聯合蓋章的《暫扣通知書》懊惱不已。楊某很不解,他認為,既然是暫扣,應該很快就會給出處理結果,但是不曾想到的是,這一暫扣,就是一年。
在記者詢問過的四川各地烏木經營者中,沒有一位知道政府收走烏木后會怎么處理。該縣一位烏木企業的劉姓董事長告訴記者,他的公司所搜集的烏木原材料遍及四川各地。盡管很多地方都規定禁止挖烏木,但一般村民從自己地里挖出的烏木政府不會來管,只有挖到大的烏木,有人向政府舉報之后,政府才會出面干預。而對那些被政府以歸國家所有為名收走的烏木之后被如何處理,則缺乏足夠的透明和監督。
截止2015年3月,距楊某等人挖出烏木已經一年。一年期間,楊某,胡某等幾個村民幾十次奔波在當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地方鄉政府之間,但是遲遲沒有人給他們一個明確的答復。
據楊某講,在這一年多時間里,算上當時烏木挖掘的費用,楊某花掉了東拼西湊來的400余萬,之前的積蓄全部耗光不說,還背上了巨額的債務。
說起這一年的經過,楊某得自己在精神和物質上都損失很大:“如果說國有的土地、無主河灘河道挖出來,你國家說是歸國家所有,也行,我們也認;畢竟這類公家土地挖出烏木,國家收走的情況,也不是沒有,我們也能理解。”楊某說,“但是現在,這個是我們自留地挖出來的,而且我們也投了很多人力物力資金去(挖掘烏木),你現在說收走就收走了,一年多時間,別說獎勵,就連一個處理結果也不給……”楊某既無奈,又感到很委屈。
那么,如何為“烏木案”定分止爭?
我們采訪了北京律師協會物權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蔡耀中律師,蔡律師認為,將烏木認定為礦產并不妥當,從一般意義上來說礦產資源具備的特性和價值,比如工業用途,烏木并不具備,烏木一般用來加工為藝術品以供欣賞。
蔡耀中認為,可以依據物權法的法理來推定烏木這種比較罕見的物品的歸屬。依據憲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但是,也并不排斥歸村民個人所有。蔡耀中介紹,實踐中,承包經營權有所變化。例如,四川一些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期限無限制,承包經營權已經固定歸確定的農戶所有,不因農戶人口而增減。蔡耀中認為,如果承包經營權一直歸農戶所有,那么,烏木可以歸該農戶所有。
當然,如果挖掘出烏木的土地屬于國家,烏木就應該屬于國家所有,例如在一些城市的土地里挖掘出烏木。同時,蔡耀中認為,勘驗費、挖掘費用等為開采烏木而支付的成本,毫無疑問應進行對價補償。可以由烏木的所有權人從烏木開采后獲得的價值或者其他途徑進行對價補償。
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民間烏木挖掘歸屬的問題,我們期待能盡早有一個完滿的結局。有關事態進展,我們將持續關注。
新聞鏈接
烏木,陰沉木的俗稱,由于全身烏黑,所以四川人一般把它叫做“烏木”。因地震、洪水、泥石流將地面上的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處,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下,在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成千上萬年碳化過程逐漸形成烏木。因兼備了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韻,所以有“東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