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養母的房屋一房兩賣后,不想承擔違約責任,又欲將婆婆房屋偷偷賣給第一位買家,并在3年時間里陸陸續續從該買家處騙取房款58萬元。
朝陽法院昨日通報,36歲京籍女子隋瑩昭的行為因構成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罰金1.1萬元,同時責令隋瑩昭退賠買家。
房子“買了”快3年才發現被騙
53歲的閆女士稱,2009年12月,她通過我愛我家中介公司看中了朝陽某小區東里一房屋,該房屋僅有使用權。協議后,閆女士以70萬元價格購買使用權并與房主女兒隋瑩昭在中介公司內簽訂協議,給付隋瑩昭5萬定金。
之后,隋瑩昭數次以需要辦理過戶費用、交涉案房屋供暖費、急需錢等理由向閆女士要錢,并許諾所借錢款均從房款總額中扣除,閆女士在2009年至2012年6月期間陸續借給隋瑩昭53萬元。
“我一直催隋瑩昭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她均以不好辦理、需要等的理由拖延,還給了我房屋鑰匙,我就一直信她。”閆女士說,直到去年9月,她到購買的房屋時發現屋中有人,才問明白,房子早在2010年9月就被隋瑩昭再次賣出并已辦理過戶手續,閆女士這才發現被騙并報警。
將房子轉賣租房騙買主
據介紹,隋瑩昭自小由養母王女士抱養,在1998年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09年再婚與丈夫郭某均沒有工作。根據隋瑩昭供述,涉案房屋承租人是養母王女士,產權是北宇物業,她稱為了逼前夫遷出涉案房屋戶口才與養母商量賣房。
2009年11月與閆女士簽訂協議后,2010年初因她急用錢讓閆女士先支付部分房款閆未同意,就又將房以84萬價格賣給了鄒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閆后來曾找到她要求解除合同、賠償雙倍定金,她不同意并提出將在同一小區西里的她婆婆的房子以70萬賣給閆女士,閆女士看房后同意,雙方也沒再簽合同。
為給閆女士騰房,隋瑩昭將賣給鄒某的養母房又以每月3500元的價格租回給婆婆住,但騰房計劃未得到家人同意,所以又把租來房屋的鑰匙給了閆,其間租房的錢還是從閆女士處借得。隋瑩昭稱騙來的50多萬元都花完了,“丈夫不掙錢都花的是我的錢。”她辯稱自己并非故意詐騙閆。
法院經審理認為,隋瑩昭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最終,法院對隋瑩昭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1.1萬元,責令退賠閆女士。(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