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全面推 進依法治國。此后,網民紛紛在各大社區和自媒體展開熱烈討論,對中國走法治道路表示積極歡迎。但是,也有網民表示,從近年來大批要害部門官員落馬來看,還 是存在著“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部分領導干預行政、審批、案件等甚至安排自己的親戚家屬介入其中等情況時有發生。這已經成為中國走法制道路上的一塊 絆腳石,如何徹底擺脫這一現象,未來法治之路,任重道遠。
近日,記者接到投訴,反映濟寧物資貿易中心大樓被市中區法院等有關部違法強制執行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多年無人管。記者隨后赴山東濟寧進行了實地采訪。
記者通過投訴材料上留的電話見到了一位名叫潘文渠人,當記者向他了解投訴材料上的有關內容時,他告訴記者說“我不是市物資集團的員工,我是濟寧市任城區文 修汽車美容店的法人,我的汽車美容店在貿易中心院內;濟寧惠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胡根生太欺負人了,他為了達到趕走我獨霸院子的目的,把本來進出方便 的院子裝上伸縮門,致使洗車客戶進不來,使我原本生意很好的洗車店被迫停業。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我只有向媒體投訴他的惠文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濟寧市 物資集團總公司(物資局)所有的物資貿易中心寫字樓等樓房,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
潘文渠所指為濟寧市物資集團總公司所有的物資貿易中心寫字樓
濟寧物資貿易中心大樓位于濟寧市中區車站東路25號,建筑面積14138平方米,由七棟樓組成,產權歸濟寧物資集團所有,是物資集團所管理的十戶國有獨資企業800名職工生產經營辦公的場所。
物資集團所管理的十戶國有獨資企業聯名請愿書
據該公司負責人介紹,2010年3月12日,一伙自稱濟寧惠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文公司)的人員,手持該大樓的房產證復印件,強行要求十戶企業 搬出大樓,且口出狂言、行為激烈。物資集團知悉情況后十分重視,迅速開展工作調查,經了解,在2009年6月15日,濟寧交行與惠文公司以386萬元的價 格簽訂合同,買賣上述三棟樓,濟寧市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8月20日為惠文公司辦理了房產證。
惠文公司是2009年5月6日成立注冊的自然人獨資私人企業,2009年6月15日就與交行簽訂以386萬元價格購買近億元的國有資產的買賣合同,該負責 人繼續介紹到,這個公司既沒有辦公場所,也沒有開展任何業務,只是為了這棟大樓。一個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怎么能購買這樣一棟大樓,怎么融的資,資金 來源于何處?而且作為物權擁有者的物資集團卻既沒收到過裁定書,又沒有進行權屬登記,更沒同意過。
隨后,該負責人對記者進一步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為了生存經營,濟寧物資集團所管理的七戶企業與交通銀行濟寧分行經常發生借貸關系。到2001年9月份, 七戶企業欠濟寧交行貸款本息合計1982萬元,其中本金1124萬元。因濟寧物資集團承擔擔保責任,濟寧交行要求物資集團以貿易中心大樓中的1號、5號及 6號樓承擔償還責任。三棟樓建筑面積11598.13平方米。2002年12月10日,市中區法院裁定上述3棟樓及分攤土地歸濟寧交行所有,并于同日向市 房屋交易監理處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上述法律文件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按規定送達物資集團,作為管理方的濟寧物資集團也一直不知曉此事。然而令人費解的 是,市房屋交易監理處并沒有在2002年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而是在沉默了近7年后,于2009年6月12日突然將大樓的1號、5號、6號過戶給了濟寧交 行,這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近14000平方米的寫字樓,市價近億元,卻被濟寧交行以386萬元的價格賣給惠文公司。
該負責人還指出這次過戶手續存在種種問題。一是物貿中心大樓房產證權屬登記的權屬是物資集團的,物權是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和轉讓,《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物權法》和國家財政部、國資委、國務院辦公廳都有明確的法令,只有在出現國家規定的經濟行為時,比如:破產、轉讓、合 資、改制等時,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進入相應的程序,審計、評估、拍賣等。而現實情況是,我們既沒有出現國家規定的經濟行為,也沒有得到國資委 批準,更沒有進行相關程序,就將房產證過戶了,這是嚴重違反法律的。
二是該大樓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的。《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也明確載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進行權屬登記,沒有進行權屬登記的,都是無效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未經登 記的不發生效力。中區法院裁定將“房產連同分攤土地劃歸濟寧支行,以抵償所欠債務”,是違犯法律規定的,該裁定中的“土地”不知是土地所有權還是土地使用 權,明顯超越了法律賦予他的職能權限。
三是混淆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概念。債權行為的實現并不意味著物權行為的實現,這是法理學的基本原則。《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不能以物權直接償還債權。到目前為止,物權所有人從沒有明確的承諾,明確的同意將物權轉讓。
四是混淆人保、物保的概念。從七戶企業的貸款審理的判決書、裁定書中,物資集團承擔的擔保責任,均是人保,從沒有進行過物保。混淆執行標的是物還是債的概 念。執行標的應該是債,而不是物。違法修改執行標的,不是執行的債權,而是執行的物權。中區法院所謂的依據“以物抵債協議”,這一協議充其量是一和解協 議,也不是物權實現的根本依據。
另一位物資集團管理層負責人介紹,該法院在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在沒有物權人的同意、沒有權屬登記、沒有拍賣等情況下,違法暗箱操作, 還兩次將房產證分別過戶給交行和私企,房管局私改檔案,還將三號樓過戶給了別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而且每個步驟都大大超過法律保護的有效期二年的時效。
還有這些有債權糾紛的七戶企業,均是1997年以前進行的判決、裁定,到2002年才申請執行,時隔5年。2002年12月10日中區做出裁定,同時向市 房屋交易監理處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但時隔7年,才于2009年6月12日突然過戶,為了將國有資產過到私人手中,真是處心積慮、絞盡腦汁、煞費心機、這 其中種種跡象表明,一定有人在暗中布局規劃,逐步侵吞物資集團的國有資產。
該負責人還坦言道,物貿中心大樓是他們多年來賴以生存的地方,凝聚了物資系統幾代人幾十年的積累,也傾注著他們的心血和希望。現在,職工因生存壓力,多次要求到市委市政府上訪。他們希望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專門工作小組,盡快查清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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