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03日訊為防止內酯豆腐變酸,瑞安一家豆制品廠在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藥品四環素。之前,該廠四名合伙人被瑞安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十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且均被處罰金3萬元;而幫助購買四環素,并幫忙銷售添加的潘某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決作出后,其中一名合伙人不服,上訴至溫州中院。昨天上午,溫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決。
2012年6月至去年12月4日,該廠合伙人張某、潘甲、潘乙、蔡某四人為防止盒裝內酯豆腐變酸,視氣溫情況陸陸續續在生產過程中添加四環素。其中張某負責銷售,潘乙負責銷售和做添加四環素的內酯豆腐,蔡某負責做添加四環素的內酯豆腐,潘甲則負責做香干。其間,潘甲有提議不要再添加四環素。而潘某在明知張某等人生產的盒裝內酯豆腐中有添加四環素,仍幫助購買四環素且幫忙銷售豆腐。
去年12月4日15時許,瑞安市公安局民警會同瑞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此事。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蔡某、潘甲、潘乙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潘某明知他人生產有害物質而幫助購買非食品原料,且幫助銷售,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