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S.M。娛樂公司(以下稱SM公司)繼2015年2月5日在上海提起訴訟后,又于2015年2月10日在香港,對鹿晗及擅自邀請鹿晗出演電影的電影制作方提起了訴訟。
SM公司作為鹿晗的專屬經紀公司,在包括韓國、中國內地及中國香港等地區在內的全世界范圍內對其享有獨占且排他的權利。但鹿晗卻置SM公司享有的權利于不顧,作出了擅自出演電影的違約行為;相關的電影制片方亦在未經SM公司事先同意且未與SM公司進行協商的情況下,擅自邀請鹿晗參加電影出演。
SM公司再次申明:日后亦會繼續在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地區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就鹿晗及吳亦凡對一切其違約及協助或附和其違約或構成侵權行為等的任何公司及個人,以保護SM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