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謝云濤)近日,鎮安縣下發了《關于獎勵村干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實施意見(試行)》,進一步激發調動村干部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實施意見規定了獎勵對象范圍,可實施獎勵的村為村集體經濟當年凈收入達到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村;可進行獎勵的個人為現任村干部和對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組干部以及黨員群眾。獎勵資金來源,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合作經濟組織自主生產、經營、投資等當年產生的新增收入部分;由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大棚、工廠、廠房等資產和村集體原有經營性資產本年度創造的收入,除去損益折舊后核算出的凈收入;通過村集體或個人招商引資實施項目當年村集體經濟獲得的收益。獎勵比例標準,在一個會計核算年度內該村可獎勵資金在3萬至5萬元(含5萬元)的,可列支10%用于獎勵;可獎勵資金在5萬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可列支15%用于獎勵;可獎勵資金在10萬元以上的,可列支20%用于獎勵。每年度獎勵資金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20萬元,同時村黨組織書記個人所得獎勵不得超過獎勵資金總額的30%。對于招商引資形成的獎勵資金,實行單項特別嘉獎,當年可以上浮至該項獎勵資金的40%,以后每年獎勵比例穩定在10%至20%之間。獎勵程序,按照核算年度收入、村黨組織申報、鎮辦審核批復以及獎勵兌現備案等步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