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馮瑞民 彭家讓)2012年3月26日,丹鳳法院巒莊法庭快速啟動訴前調解工作機制,多方聯動與鎮村干部攜手妥善化解一起因兒女婚事引發的房屋產權糾紛,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家住丹鳳縣巒莊鎮西樓村的陳季(化名)欲為女兒陳紅(化名)招同村李朝(化名)的兒子李懷(化名)當上門女婿。為綁定婚姻省得中途出麻達,2009年4月,陳季、李朝協商由男方(李家)出資在女方(陳家)業已審批的地基上建造房屋作為兩個孩子結婚后的住房。 訂立婚約后,李朝便單方出資很快在陳季的地基上開始動工修建房屋,當建造好三間兩層帶拐的一幢樓房主體剛剛峻工時,陳紅和李懷卻在戀愛過程中產生了矛盾。經多方撮合無效,萬般無奈,雙方于同年9月1日私下協商解除了婚約并達成了女方返還給男方2800元婚約財產折款的協議。
婚約是解除了,可房子是誰也搬不走的,這以后因捆綁婚姻修建的房屋產權的歸屬卻成了兩家多年來爭執的矛盾焦點。陳家認為對方所建造房屋依賴的土地使用權是陳家的,要求李家將建好的房屋“搬走”,恢復其宅基原狀;而李家卻認為所建房屋系其單方出資修建,房屋產權應歸其所有。雙方言辭激烈,情緒激動,互不相讓,就連大門鑰匙也各拿一套,甚至還互相撕毀對方春節門上所貼的對聯,阻擋對方粉刷裝修房屋,還到縣上多次信訪。
3月25日,巒莊法庭在民間矛盾糾紛摸排走訪中了解這一情況后,快速啟動訴前調解程序,與鎮村干部聯合進行調解。他們主動深入當地,詳細了解案件事實。經查明事實,辦案法官明確指出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一方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形成地上添附物,應按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處理。如果要求搬走添附物恢復土地原狀既不現實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以兒女婚約為前提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于法無據,故應根據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的特性,使添附所修建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歸屬一方所有,對實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權人應進行合理的經濟補償。通過耐心細致的講解法律規定,陳、李兩家都認識到當初用房屋“綁架”婚姻的糊涂做法是要不得的,李家也同意將房屋歸陳家所有,但要求對方補償其建房的材料費、勞務費及報酬等損失15萬元。為了公平合理的化解糾紛,法官和村調委會干部實際丈量了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建造的程度,走訪當地建筑工人,了解房屋造價,又綜合考慮近3年來材料費、人工費上漲的實際情況,耐心細致做雙方思想工作。經過不懈努力,陳、李兩家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陳季付給李朝建房材料款、人工費及婚約財物款共計12.5萬元,三間二層帶拐房屋歸其所有。
一起因婚約引發的房屋產權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雙方鬧騰了三年的糾紛終于得到了妥善解決,未做成親家差點成了冤家對頭的兩家村民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