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薛妮妮)1月5日,商州區人民法院沙河子法庭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該案中原告蘇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原告蘇某某請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沙河子法庭在向該案離婚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一并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承諾書》《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告知雙方當事人填報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該案主審法官閆偉偉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沙河子法庭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承諾書》《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有助于解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財產難”的現實困境,便于公正高效地處理離婚案件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同時保障弱勢方能夠公平地分割到共同財產,做到案結事了,維護轄區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