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程越琪)近日,山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襲警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因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該案系2021年3月1日襲警罪正式實施以來,山陽法院審理的首起襲警犯罪案件。
被告人宋某家住板巖鎮某村,因所在村民小組通組路未硬化,導致自己出行不便,于是心懷不滿。為泄私憤,2023年1月的一天,宋某對家門前通往同村鄰組的飲用水管道進行破壞。同年2月,山陽縣公安局板巖派出所接到該村村黨支部書記報警,民警依法口頭傳喚宋某,引起宋某不滿,宋某用拳頭向輔警馬某面部猛擊一拳,并在民警對宋某強制傳喚時,宋某用腳向民警張某身上踢了一腳,分別造成馬某右側額部軟組織損傷、張某右肩部軟組織損傷。
山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經構成襲警罪,應當予以懲處。但鑒于被告人宋某自愿認罪認罰,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故對宋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的判決。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暴力襲警不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嚴重沖擊國家法律底線、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不容挑釁,法律尊嚴更不容挑戰。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切勿一時沖動令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