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張波波)8月26日,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專業合作社、某供電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過程中,洛南縣人民法院發出首份“預納入失信、限制高消費名單通知書”。目前該案已順利執結。
2020年3月9日14時許,一場火災吞噬了某專業合作社員工宿舍,并蔓延至相鄰的某有限公司員工宿舍,導致兩棟建筑及物品全被燒毀。洛南縣公安消防大隊認定火災由電氣線路原因引起。事后,該專業合作社、某供電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就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某專業合作社和某有限公司分別向洛南法院提起訴訟,某專業合作社要求某供電分公司賠償火災損失,某有限公司要求某專業合作社、某供電分公司共同賠償其火災損失。洛南法院經審理分別判決某供電分公司賠付某專業合作社賠償款等53953元,判令被告某專業合作社和某供電分公司各賠付某有限公司賠償款108080.1元且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某專業合作社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兩個案件分別進入執行程序后,為節約司法資源,辦案法官決定將兩案合并執行,被執行人某供電分公司履行了部分賠償款項后,剩余52697元賠償款某專業合作社和某供電分公司未按判決內容履行。為了盡早兌現判決義務,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案法官進行了艱苦細密的調查,得知被執行人某專業合作社因遭受火災,廠房設施均被燒毀,無財產可供執行。依照生效判決某專業合作社在無力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某供電分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辦案法官在對某供電分公司多次約談督促無果后,轉變辦案思路,依法向其發出“預納入失信、限制高消費名單通知書”,限制被執行人某供電分公司3日內履行剩余未賠付案款52697元,如逾期不履行的,將某供電分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依法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在發出“預納入失信、限制高消費名單通知書”的第二日,某供電分公司主動支付了賠償款52697元。
該案的順利執行,得益于對執行強制措施的靈活運用,是洛南法院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也是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又一探索和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