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編織商洛綠色發展的“保護傘”。商洛檢察機關要積極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增強利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服務綠色發展的能力,加強對涉及綠色發展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對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等行為,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履職或起訴,對不履職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于因環境污染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案件,在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直接利害關系人未提起的情況下,主動代表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直接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項工作目前尚在試點階段,要大膽的試,大膽的創,探索出一條適合商洛綠色發展的環境公益訴訟之路。
7、創新法律監督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保障商洛綠色發展的“新途徑”。商洛檢察機關在推動商洛綠色發展中,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探索推動商洛綠色發展的新途徑。一是創新檢察辦案模式,創建綠色專用通道。有條件的檢察院考慮設立專門的綠色發展檢察科,培養一批精通環境資源辦理的專家型、復合型專門人才,負責破壞資源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研究分析本轄區環境資源總體形勢,進行綠色專項預防,向反瀆、反貪部門移送相關犯罪線索,開展環保法制宣傳等,形成檢察綠色通道。二是延伸檢察工作觸角,打造綠色發展一線平臺。在重點林區、工礦集中區、重點水域設立綠色發展檢察室,充分發揮檢察室前沿陣地、一線平臺的優勢和作用,加強巡回走訪,發現收集犯罪線索,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化解生態環境領域矛盾,防止群體性事件,服務綠色發展,保護生態環境。推進檢力下沉,向基層深入,讓檢察干警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建立綠色發展檢察聯系點,定期深入群眾調查走訪,開展法制宣傳,掌握生態環境信息。三是健全協作配合機制,合力推動綠色發展。商洛檢察機關要樹立“大司法”、“大服務”意識,健全人大監督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銜接機制,結合辦案向人大提出促進商洛綠色發展的地方立法建議。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針對環境資源領域的違法犯罪,依法依規協作配合,共同營造綠色發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