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營造和諧氛圍,創造有利條件
1.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應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并具備婚前衛生咨詢服務的條件;
2.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單位應設置婚前健康宣傳教育室:室內有性生理、性衛生、母嬰保健、計劃生育知識掛圖,模型、音像等宣教設備。
3.人員條件要求:工作負責,有良好的醫德醫風,應做到嚴肅、認真、守密,服務態度親切,語言和咨詢技巧體現關懷服務,檢查項目、服務方式等尊重個人隱私的原則。
三.合理指導及咨詢
1.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指導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的以生殖健康為核心,與結婚和生育有關的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婚前衛生指導內容 :有關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后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遺傳病的基本知識;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2.婚前衛生咨詢:
婚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的決定。醫師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學意見時,應充分尊重服務對象的意愿,耐心、細致地講明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后果給予重點解釋,并由受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簽名。
四.合理建議
1.以下兩種情況禁止結婚:
(1)結婚雙方是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結婚的一方或雙方患麻風病且在進行結婚登記時尚未治愈;一方或雙方在登記時患有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2.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
一是處于發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3.患有下列疾病的患者應暫緩結婚:
(1) 患有生殖器官畸形,經手術矯正能恢復正常性生活者(如女方患有先天性無陰道、陰道橫隔或陰道縱隔,男性包莖、尿道下裂等),或性功能障礙(男子陽萎)等,均應先治療,然后再考慮結婚。
(2)男女雙方,有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癥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必須在病愈后兩年未復發者方可考慮結婚。(男女雙方均患有此病者,即使治愈仍不能結婚。)
(3)患有傳染病而處于法定隔離期內的病人或正處于活動期的慢性病。如肺結核、乙肝、麻風病等。為了配偶的健康,均應在病情穩定或治愈后方可結婚。
(4)正在患有較嚴重的全身性疾病。如嚴重的心臟病、心功能不全、腎功能障礙者。在患病期間結婚由于勞累和性生活等,不利于身體的恢復,甚至可能造成病情加重。
(5)性傳播疾病。如梅毒、淋病、愛滋病、尖銳濕疣等,均可通過性行為傳染給對方。特別是梅毒、愛滋病還可以通過胎盤傳染給胎兒,造成下一代的痛苦。因此,在疾病未徹底治愈前不宜結婚。
最后,受檢對象根據自身的情況及婚檢醫師的合理建議,做出自主自愿的決定計劃。
(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