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草案,違規拆除歷史建筑的單位或將面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的個人則或面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廣東首次立法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
歷史建筑作為一座城市的文化符號,不但記錄了城市的風土人情與歷史變遷,也凝結著城市居民的深厚情感。然而在時下各地的“造城”運動中,歷史建筑經常慘遭“毒手”,讓路于開發商。因而,立法保護歷史建筑,很有必要。
既然是立法保護,就應對擅自拆除歷史建筑的行為從嚴懲處。令人不解的是,草案規定的單位最高罰款50萬、個人最高罰款20萬,對那些財大氣粗的開發商來說,無疑是“九牛一毛”。這樣的處罰與其說是處罰,倒不如說是間接鼓勵開發商強拆歷史建筑。此外,這樣的規定還為那些別有用心者留下了鉆空子的漏洞,比如本來是單位拆除行為,但只要稍做手腳,改為個人行為,在罰款上就又節省了30萬元。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如今的歷史建筑已越來越少,或被拆除,或被破壞。這樣的例子多的是:長沙市3年前才被政府列為不可移動文物的5處歷史遺跡,已經或即將從歷史文化名城長沙消失;浙江紹興有“千年古寺”之名的開元寺大殿,只剩下骨架;福建上杭千年客家古城被拆除……在廣州,也不乏歷史建筑慘遭拆除,署前路的民國時期建筑、恩寧路的西關大屋和洋樓別墅、西湖路上歷史久遠且頗具嶺南風采的騎樓等,均被拆得七零八落。
有意思的是,有些地方一邊在拆除歷史建筑,一邊卻又大手筆造“古城”。河南開封千億重造北宋汴京、湖南鳳凰擬投資55億元再造“煙雨鳳凰”……可見,現在許多所謂的古城也只是徒有其名。
歷史建筑之所以難以保護,主要原因就是無法可依。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百年歷史的建筑隨處可見,關鍵在于不但有專門的歷史建筑保護法,而且規定的內容特別具體、細致。比如希臘的雅典規定,屬于歷史文物的古宅,主人想改裝也要報經文化部門批準;在我國香港也有規定,違反《古物及古跡條例》,拆除歷史建筑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港幣并入獄1年。
反觀我們,目前只有一部籠統的《文物保護法》,有關歷史建筑保護的法規基本處于一片空白。現在廣東準備率先專門立法保護歷史建筑,當然是件好事。可是最高罰款50萬的規定卻不得不令人懷疑立法者的誠意。既然想保護歷史建筑,就有必要提高懲罰標準,至少要讓那些開發商在拆除歷史建筑時,心里得掂量一下,自己的征地拆遷成本和巨額罰款相比,是否劃得來。也只有下重拳狠拳,違規拆除歷史建筑的事件才能逐步減少。愿立法者三思。(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