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律師
“悲催”的被侵權人,打贏官司也難補侵害
朱永平(廣東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
廣州日報:您怎么解讀《舌尖上的中國》海報侵權事件?如果您是張發財,在設計之初怎樣規避之后可能會出現的“麻煩”?
朱永平:從現有報道《舌尖上的中國》海報的設計者張發財在微博上發布聲明,承認自己侵權竄改了畫家許欽松的山水畫《嶺云帶雨》及公布的兩幅作品等來看,這張海報應該是侵權了。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修改權屬于著作權人。張發財在未經畫家許欽松許可而使用并“創作”了《舌尖上的中國》海報,是構成侵權的。
張發財在構思海報,在網站上搜索山水國畫等作品時,應當注意清楚理解這些作品作者的狀態,盡管有些“古畫”的作者去世了,但具有人身性質的著作權,即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因而,若不屬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即使是所謂的“古畫”,若存有原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在使用他人作品時要事前取得許可。
廣州日報:在藝術領域,一定程度的借鑒、模仿是存在的。特別是設計行業,經常會受到來自繪畫、雕刻、攝影等作品的靈感促進,時不時地就會踩到法律的“雷”。藝術作品中的模仿、借鑒、挪用、抄襲,它們之間的距離是不是只有一步之遙?這中間法律的那道“紅線”存在于何處?您對設計行業的從業人員,有何法律上的建議?
朱永平:那道“紅線”就是作品本身獨創性和是否獲得許可使用。我認為設計行業人員一定要加強著作權保護意識,要知道使用他人作品而創作新作品的,要經著作權人同意,還要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好許可權利的種類,是否為專有使用權,使用的地域、時間,付酬標準、辦法,違約責任等,并依法履行,且應當注意指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
廣州日報:《著作權法》中規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者對原作品的著作權。您能不能對此做一個簡單的說明?
朱永平: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演繹作品是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比如,一位翻譯家翻譯外文小說,原作者對外文小說享有著作權,翻譯家對翻譯得出的譯文作品享有著作權,但這位翻譯家不能顛倒原作品的原意、刪改原作品情節等。
廣州日報:目前國內的美術領域,抄襲和侵權的事件非常多,您對現在國內美術行業的此種亂象作何評價?您在從業過程中有否碰到過此類案件?有何感觸?
朱永平:現在國內美術行業此種亂象并非鮮見,缺乏原創、抄襲成風是我國知識產權、創意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除了設計人員加強版權意識外,著作權人要勇于站出來維權,將損害、影響程度減到最低,從而讓此類行業健康發展。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著作權的權利、侵權行為的概念籠統、概括,操作性太弱,有點“紙上談兵”的感覺。我曾辦過廣州蒙地卡羅商標侵權案。此類案件,著作權人往往取證十分困難,尤其是無形的損失,如某些聲望、商機、品牌價值、社會效果等,難以有實質的證據證明,由此被侵權人打贏了官司都難以彌補所受到的侵害。(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