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一套價值5.5萬元的紅木家具,供貨商延期10個月才交貨。為此,消費者張某在武進消協開發區分會的協調下,拿到了1.1萬元違約金。
張某早在2010年11月28日與湖塘某家具賣場簽訂了一份紅木家具《定/銷合同》,約定2011年4月13日交貨,購貨方不得無故要求退貨,供貨方不能交貨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隨后,張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貨款5.5萬元。
到了約定交貨期后,張某并沒收到家具;直至今年2月18日,商家才將商品完全交付。于是,張某要求商家支付雙倍定金11萬元,而商家只肯支付貨款金額的2%—0.11萬元作為違約金。
雙方分歧太大,張某找到消協。
家具賣場說,未按合同及時交貨屬實,但他們也情非得已,因為去年紅木原材料短缺,廠方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才導致他們逾期交貨,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支付的5.5萬元是貨款而非定金,所以不能按雙倍返還。
消協工作人員指出:按照《合同法》及《擔保法》有關規定,商家逾期交付違約事實清楚,就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合同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據此,商家同意給付1.1萬元作為違約金。(中國江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