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鎮安縣人民法院對該縣纏訪鬧訪人員李某某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宣判,判處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這是我市實行依法治訪以來又一起涉訪違法犯罪行為被判處實刑。
被告人李某某與鄰居陳某某因鄰里地界糾紛,在2007年法院已經兩審終審作出判決,但被告人李某某仍以問題未解決為由,無視信訪及相關法律規定,采取在國家機關無理取鬧、隨意辱罵國家工作人員、長期滯留工作人員辦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門纏訪、鬧訪,提出無理要求,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有關部門調解,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領取了居住地鎮政府31萬元救助款,簽訂息訴罷訪協議書后,又繼續纏訪、鬧訪,嚴重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且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國家敏感的非上訪區越級非法上訪、纏訪、鬧訪,當地政府先后安排專人進京接訪18次、58人次,造成財政開支達18余萬元,且李某某多次辱罵接訪人員,并強拿硬要接訪人員財物共計13500元。鎮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各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影響極其惡劣,致使政府部門各項工作不能有序開展。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其行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且強拿硬要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13500元,予以追繳。(張 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