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羅 俊 黃艷華)近日,商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縣首例生產、銷售假藥(醫用氧氣)案,被告人王海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2003年8月13日,王海峰(河南省西峽縣人)在商南縣注冊成立商南縣康健氧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健公司),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范圍為醫用氧氣生產、充裝及銷售。自2012年1月以來,王海峰多次從外地購進醫用液態氧,在康健公司進行生產、充裝成氣態醫用氧氣銷售。期間,為追求高額利潤,王海峰又多次從河南等地購進工業液態氧,并以工業液態氧作為原料冒充醫用氧在其公司充裝后進行銷售。截至2014年3月,康健公司先后將245.9噸醫用液態氧和295.72噸工業液態氧生產、充裝成氣態醫用氧氣后銷售到商南縣、丹鳳縣、洛南縣、商州區等地20余家醫療機構,累計銷售氧氣共計117200余瓶,銷售金額達407余萬元;還向部分工礦企業和個體戶銷售氧氣500余瓶。通常情況下,每立方米(1.14噸)液態醫用氧大約充裝160瓶(40L)氣態醫用氧,王海峰購進的245.9噸醫用液態氧約可充裝34500余瓶氣態醫用氧。2014年8月16日上午9時許,西峽縣公安局民警在西峽縣中醫院內科病房將王海峰抓獲。審理中還查明,康健公司曾于2013年7月17日因充裝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被商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處以責令改正、罰款2萬元;2014年6月17日因生產銷售無合格證標簽的醫用氧氣被商洛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590元、罰款3180元。
該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海峰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使用工業液態氧原料生產醫用氧氣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