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福建福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福清市原司法局長黃政耀貪污罪一案,宣告上訴人黃政耀無罪,當庭釋放。
據福州中院查明的事實,黃政耀被指控于1997年10月至2002年5月,在擔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長期間,與其妻利用業余時間為福清市公證處涉外公證翻譯文件,并由公證處工作人員以每件譯文20元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翻譯費,未開具收費票據。有關翻譯費用分配由黃政耀決定。
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政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產,其占有翻譯費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貪污所得人民幣178318元。黃政耀不服提出上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黃政耀利用個人專長,在業余時間翻譯涉外公證文書,其收取的翻譯費應歸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公共財產。而且其行為并未導致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遂依法認定上訴人黃政耀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依法宣告無罪。
2002年9月,黃政耀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等罪,2014年6月,福清市法院一審作出有罪判決,案件歷時近13年,引發廣泛社會關注。(記者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