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徐為(化名)訴其監護人以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侵犯人身自由案做出一審判決,徐為敗訴。有關精神疾病患者的權利保障問題再次引發專家學者熱議。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勞工部部長張萬洪表示,徐為案的意義是挑戰并讓人反思我國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他認為,徐為案的核心就在于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法律能力能否得到承認。
徐為的代理律師黃雪濤也認為,案件能夠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已經打破了“在精神障礙治療問題上患者沒有自主權”的傳統,促進了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思考。“對權利受到一定約束的人,其他還擁有的權利是否能得到保障?當所謂的監護人不能作為當事人的最大利益代表,是否還需要所謂的監護?”黃雪濤說。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公開報道后發現,因為被認定為精神障礙患者而被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2009年,深圳一位名叫鄒宜均的女子,因為家庭財產糾紛,被其家人兩次強制送入精神病院,被醫院治療了3個多月。2010年,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被關精神病院6年半,后來與地方政府達成了調解協議,拿到了30萬元的補償款。這些案件的共性就是,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權利沒有得到應有保障,非自愿被收治。
2010年10月,由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和深圳衡平機構共同發布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指出,正因為我國法律強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責任,把監護人放在首位,在設計入院出院程序和個人權利的處分時,都規定要取得監護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監護人宰割的對象。所以當監護人由于利益沖突為侵害當事人權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時,這套制度就完全沒有防范錯誤和糾正錯誤的作用。
黃雪濤2006年接手一起“被精神病”案件后,開始研究我國精神病立法狀況。“進入這個領域后,我就發現有個潛規則:誰送來誰接走。”黃雪濤表示,但這個潛規則沒有法律依據,可能是醫院怕把病人放出去后,家屬過來鬧事,“很多時候,病人自己反而沒法發聲”。精神衛生法2013年5月1日實施后,“誰送來誰接走”的現象似乎有所改變。
據張萬洪介紹,精神衛生法強調自愿原則,明確提出了如果要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必須具備的兩條危險性標準,但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比如:醫院和警方出于自我保護,反而導致入院難;危險性標準沒有細則規定,實踐中可能出現武斷的裁量;家庭負擔太重,家屬不愿接出院,導致精障者出院難;社區服務不夠,出院后沒有保障;殘障社群本身參與不夠等。”張萬洪說。
“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權利保護,最大的問題還是其民事法律能力不被承認,導致其權利往往全權交由其監護人,由監護人進行替代性決策。”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項目主管高薇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也很容易受到侵害。受侵害后,也難以獲得救濟。”
黃雪濤認為,權利限制需要有非常便利的司法救濟渠道,“患者如果認為自己有冤情,應該能非常便利地尋求朋友、律師的幫助;還要有便利的救濟渠道來傾聽、審核,這樣才能防止權利約束被濫用”。
高薇說,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條中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精神病人,但在實踐中關于心智能力的醫學診斷會被法官和律師認可,現實中就會變成:患者無法提起訴訟,不能立案,法院要其找監護人,律師也會要其父母來委托律師”。
對此,北京大學生物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劉瑞爽建議,可以嘗試用法律代表人制度或患者提名人制度代替僵化的監護人制度,“根據法律代表人制度,無論精障患者是否有行為能力,都有一個法律代表,代表或代理其提起訴訟,行使訴權。我們也可以讓精障患者提名一個人代理他,或者給他指定一個律師”。
“最重要的是意識和態度。首先是社會應轉變對精神障礙者以及殘障者的態度,將他們看做是平等的權利主體而非慈善的客體。只有改變了態度,提升了意識,才能做出尊重其權利的決策和營造一個容納多元的社會環境。”高薇指出。
“你可以拒絕接受幫助,也可以主動求助,這是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黃雪濤說,“徐為堅持的目的不是讓醫院去承擔責任,賠償多少巨款,只希望他們能放人,還自己自由。”但徐為能否獲得自由,目前還是個未知數。
實習生 謝亞喬 本報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