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要使售假者傾家蕩產,絕不只罰款這一項,還得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嚴防“以罰代刑”
3月9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談及目前最火熱的網購話題時表示,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網店切實負起責任,并要增加網絡售假的違法成本,甚至將企業罰得傾家蕩產,市場秩序才能有根本的好轉(3月10日《京華時報》)。
張茅局長的這些話可謂擲地有聲,雖然面對的只是中外記者,但是帶來的震撼絕不止于發布會大廳,公眾的熱議從網上到網下。對消費者而言,打擊售假問題,再怎么嚴厲都不為過。張茅局長的話給了消費者以信心,但是要使售假者被罰得傾家蕩產并不容易,公眾期待著職能部門能將這一目標作為打假的新目標,以實實在在的做法兌現說法。
本小利大,是售假者鋌而走險、屢禁不絕的主要原因。本小不僅僅是經營成本小,相較于實體店而言,開網店的成本更低,網上對此的廣告語一點都不夸張:“無店面、無租金、小投資、小風險、輕松賺大錢!”更為突出的是售假違法成本低,且不說查處難監管虛,導致網絡售假一路綠燈,就是對那些被查處的售假者,有時候罰起來也是不痛不癢,觸及不到售假者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少數地方在罰款經濟的驅動下,某些職能部門對售假行為只罰不管,甚至放水養魚,更加助長了售假者的囂張氣焰,進而變本加厲售假。
售假問題日益嚴峻,從實體店到網店,無處不在,這是經營者誠信度的淪陷,雖然責任不能全部歸咎于監管部門,但是監管薄弱甚至缺位也難辭其咎。在打擊售假方面,我國以往的法律規定確實偏弱,難以使售假者傾家蕩產,但是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這種狀況有了很大改觀,除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罰款的權限從“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了“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從“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了“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今,立法為罰得售假者傾家蕩產提供了可能,但能有多少經營者會因為售假被罰得傾家蕩產,就考驗著監管者的執法能力與水平。更希望職能部門定期公布相關數字和典型案例,讓消費者及時分享執法的成果,更重要的是,以此震懾那些潛在的售假者,去除其僥幸心理,使其不敢售假。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看,要使售假者傾家蕩產,絕不只罰款這一項,還得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嚴防“以罰代刑”,對打假過程中發現售假者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刑罰使售假者“人財兩空”。在這方面,刑法的規定也是相當嚴厲的,如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售假被判刑者不在少數,但是相較于當前假貨泛濫的實際狀況而言,漏網之魚不在少數,讓售假者“人財兩空”還任重道遠。
在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已經擺上重要日程的當下,打擊售假、嚴懲失信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罰得售假者傾家蕩產的社會基礎更加牢固。相關職能部門要順應群眾的期待,創新監管形式、加大監管力度,既要讓售假行為無處藏身,又要把罰得售假者傾家蕩產當成執法新目標,還要使售假者“人財兩空”,進一步增加售假的違法成本,以嚴罰喚醒售假者的良知與誠信。午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