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罰款能接受 4000元不能接受
秦先生表示,作為一個打工者,他也能接受甲方處罰他1000元的決定。“當時憋得受不了,所以才趁著沒人,就近找了個地方方便一下。人家工地上有這樣的規定,我也不能說啥。但是4000元還是太高,我不能接受。”秦先生表示,家里條件比較差,兩個孩子上大學的借款到現在還沒有還清,所以他希望罰款數額能少一些。
田先生在一旁問道:“老秦,那你覺得這個事情,該讓誰來替你承擔比較合適?”秦先生聽到這句后,低著頭,一句話也沒說。田先生接著說:“咱都是出門下苦的,都很不容易。但是作為一個男人,明知道違反規定,自己犯了錯就應該有擔當。”田先生還表示,工隊已經安排秦先生到西安北郊某工地繼續工作,不會因此而開除他。
秦先生所在工地的另一負責人張先生說:“當時老秦出了這事情后,我們頭很大。這事情就是因為有規定擺著,我們都是簽過協議的,沒有半點理由,所以只能接受。”他介紹說,當時秦先生小便的地方正對著愛琴海溫泉國際酒店的一個大門,“上面都有監控,當時事情經過如果真的被酒店其他管理方看到,對酒店的聲譽也是一個不好的影響,所以這事情我們還是接受了。老秦的罰款我們自己也會承擔一部分,但最關鍵還是老秦要吸取教訓”。
昨日,此事中給秦先生拍照的那個小伙子并未露面,而是通過該工地一位負責人表示不愿再談及此事。
律師說法
罰款不能超被罰款人月工資20%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分析說,很多人生活中經常也會遇到被罰款的情況,但是在遇到這些情況時應該弄明白:首先,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罰款,都要確定罰款人是否有資質罰款,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在這起處罰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平行關系,甲方只能要求乙方處罰員工,而無權直接處罰乙方員工。其次,即便是勞動關系,可以以內部規章制度處罰員工的違規行為,但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罰款的額度應該有明確的限定,不能超過被罰款人當月工資的20%,如果超過這一限定就屬于失當。據悉,秦先生在該工地每日工資為160元,每月干滿30天工資為4800元。張先生表示,對聘用的勞務人員工資都是按月結算的。昨晚秦先生表示,處罰的收據上雖然寫著4000元的罰款,但實際處罰了他2000元,對此,他仍然感覺不合理。 本報記者袁小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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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關于如廁的“奇葩”規定
2011年,福州一玩具工廠為防止員工上班時偷懶,規定上班時2.5小時才能上一次廁所,一天只有兩次上廁所時間,要如廁先打報告,否則要被罰款50元。
無獨有偶,東莞某眼鏡廠員工也有關于“如廁”的奇特規定:員工在上班期間,每天上廁所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每次如廁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違規員工將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小編有話說
關于“三急”更應以教代罰
對于隨地大小便,國家沒有統一的處罰標準,具體的罰款數額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多在10—50元之間。而在有些國家,隨地大小便就不光是罰錢那么簡單,在英格蘭西北部小城切斯特便會將隨地大小便者送進“學習班”,帶著“參觀”他的行為對城市景觀造成的損害。人有三急,就地解手或許與公共設施不到位有關,但總有人在僅離廁所沒多遠處選擇就地解手,給城市形象帶來惡劣影響。西安咸陽機場高速公路機場管理所也曾遇到類似問題,他們選擇了以教代罰的方法——讓隨地大小便的人寫檢查,據稱之后沒有一個人被第二次處罰。或許以教代罰可以更好地解決“三急”問題。(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