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小東(化名)在住校期間與同學發生矛盾,最后竟精神分裂。為此,小東的父母將學校及與其發生矛盾的學生訴至法院,要求雙方共同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萬余元。近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學校承擔部分責任,賠償小東1.7萬余元。
小東于2011年8月開始在許昌某高中就讀。住校期間,小東因與同學多次發生矛盾后,情緒受到影響,并于2011年11月出現情緒急性起落的情況。小東的行為引起家人重視。在家休息數日無好轉后,小東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小東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出院后,其病情仍未減輕,有嗜睡、孤僻、害怕等不良狀態,遂再次被送入醫院住院治療。其間,小東再次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創傷后應激障礙。小東兩次住院,其家人共花費醫療費7000余元。醫院建議原告到上級醫院進行檢查治療。后小東家人多次找學校要求賠償損失,但雙方未協商一致,小東家人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東系在許昌某高中就讀的未成年人,該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加強管理,增強教職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提供安全的教育環境,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對學生之間發生的矛盾及早發現并及時加以引導教育,防范可能出現的傷害事故。本案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小東在該校住校就讀期間,因與同學發生糾紛導致精神受到傷害,并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小東受到的傷害與許昌某高中教育管理不當有關系,故許昌某高中應對小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小東父母要求小東同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悉,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后,學校已上訴。(大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