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羅先生在地鐵站搭乘自動扶梯時,被前方摔倒的乘客壓倒受傷,竟然導致7根肋骨骨折,他將地鐵運營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今天上午,記者從嘉定區法院獲悉,已判決地鐵運營公司擔責八成,賠償羅先生3.9萬余元。
地鐵站意外受傷
2011年6月的一天下午,羅先生在地鐵11號線南翔站搭乘自動扶梯上行過程中,前方的幾名乘客突然摔倒,將他壓倒在自動扶梯的臺階上。旁人見狀,忙按下緊急按扭,這才將自動扶梯停了下來。
事故發生后,地鐵站的工作人員聞訊趕到了現場,登記了受傷乘客的信息,對自動扶梯采取了停運措施,稱待查明事故真相后予以處理。羅先生在工作人員的勸說下回家休息。
當晚,羅先生感到胸部疼痛難忍,趕緊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竟有7根肋骨骨折!他認為自己受傷是自動扶梯所致,就與地鐵運營公司交涉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后,他將地鐵運營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5萬余元。
地鐵方拒絕賠償
被告地鐵運營公司辯稱,經了解,包括羅先生在內的七八個人摔倒,是由于一名酒后乘客在自動扶梯上失去重心摔倒引起的,肇事者在事后自行離去,地鐵方并沒有該名乘客的信息。而且,經專業檢測機構鑒定,事發的自動扶梯完好,沒有故障,排除了設備本身造成人員摔傷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交事故發生后處理該起事故形成的相關資料,包括事故中所涉人員的信息及處理結果,但被告拒不提供。
未盡義務應擔責
法院認為,原告羅先生受傷是眾多第三人摔倒壓迫原告所致,僅以鑒定報告還不能查明摔倒的具體原因。地鐵運營公司作為自動扶梯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預防事故發生的義務和事故發生后積極救助受害人、事故責任的調查、協助受害人確定具體侵權人救濟自己的權利等義務。事故所涉人員與事故責任有直接的關聯性,而被告拒不提供其他的調查資料,未能履行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即使按照地鐵運營公司的陳述來分析,其在事故發生后知曉事故是一名乘客酒后重心不穩導致,基于一個管理者對受害人負責的原則,理應收集證據,協助受害人確定實際侵權人,還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通知警方第一時間內趕到事故現場,由警方依職權調查事故真相,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這是一個管理者應盡的義務。對于羅先生來說,事故發生后,他已經受傷,地鐵方也已著手處理事故,出于對地鐵管理方的信任,羅先生相信地鐵方面會查清事故的責任者,在此基礎上,要求羅先生自行報警救濟自己的權利,對一名乘客來說,過于苛刻。
據此,法院酌情確定地鐵運營公司對羅先生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共計3.9萬余元。(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