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收監,司法部門很是糾結。
但實際上,細究起來,應該糾結的,不是現在,而是當初。
陳某輝有重病,只要符合條件,監外執行該執行就要執行,而且要執行到位。
可現實呢,戴罪在身的她,完全脫管了,這樣才得以再次作案。
脫管事件暴露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暫予監外執行”,實質上變成了“永久監外執行”,“監外犯人”實質上變成了自由人,法律嚴肅性大打折扣。
陳某輝之所以這么多年能逍遙法外,與其說是制度的缺陷,還不如說是已有的法規沒有得到履行。
尷尬如此,那試問是不能還是不為?
法律法規本身的漏洞和不足,我們當然只能靜待權力部門的修補和修正,比如明年起對監外執行罪犯,實行社區矯正管理。
可是,無論制度怎樣密不透風滴水不漏,也無論法律法規多么無懈可擊,如果缺乏有關部門的切實履行,再美好的制度也只是花瓶擺設。(東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