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1日的一場大風暴雨中,樂語通訊曹楊路二店一塊25米長的招牌突然倒塌,致使在店門前避雨的12名路人受傷,其中包括一對年輕夫妻,妻子小悅胸椎骨折,丈夫小趙腰椎骨折。近日,這對夫妻將該門店告上法庭,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共計43萬余元。昨天下午,普陀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
如果不是那場意外,小悅和小趙夫妻倆本打算一起出去旅游,連機票都訂好了。然而,去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當兩人路經曹楊路近蘭溪路的樂語通訊店門口時,那塊寬3米、長達25米的巨型店招毫無征兆地砸了下來,夫妻倆當即被壓在下面無法動彈。
醫院診斷小悅為胸7椎體骨折,小趙為腰2椎體骨折,6月23日,兩人分別接受了手術。小悅告訴記者,出事前一日,她剛和新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事發當天下午,她在丈夫陪同下,去原公司取勞動手冊,再交到新公司,誰知道在途中遇到意外。由于在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無法上班,小悅只能與新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丈夫小趙和她的遭遇相似,小趙是一名電氣工程師,他去年5月底和上一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打算去年7月初去新公司報到。
事后調查發現,當時這家店鋪正在裝修,店招的排水系統設置不暢,連續多日下雨后,店招內積蓄大量雨水,終于承受不了重量而倒塌。
究竟誰應該為倒塌的店招擔責,成了法庭辯論的一大焦點。被告表示,具體承擔店招維護施工的是一家名為雙鼎的裝潢公司,店方和該裝潢公司就如何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損害這一問題有明確約定,裝潢公司才是實際侵權人,應承擔責任,因此要求追加該公司為被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是店招的所有人、使用人,在惡劣天氣下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應承擔賠償;至于被告與裝潢公司的約定,與本案無關,被告可以另行向裝潢公司追償,但不能因此回避自己的責任。(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