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8月3日,山陽縣人民法院戶垣法庭審理了一起請求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被告自愿履行了人民調解協議書所確認的給付義務。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后,該院審結的首例請求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案件。
2010年12月,山陽縣戶垣鎮村民吳浩準備在原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口頭協議由本村村民朱博用挖掘機挖墻,費用為1200元。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吳浩兄弟吳天房屋倒塌,屋中物品損壞。事故發生后,吳浩兄弟二人協商由吳浩賠償損害房屋及物品損失4.8萬元,吳浩認為朱博操作失誤造成損失,自己已向受害方賠償,朱博也應當承擔責任。經村鎮多次調解均為就賠償達成協議。2011年4月,在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再次調解中,經反復做雙方思想工作,最終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由朱博承擔近30%的責任,即給付吳浩1.5萬元。雙方簽字確認后,被告朱博并未按照所達成的協議履行給付義務。無奈之下,原告吳浩訴請法院,請求被告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本院審理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一致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人民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該合法有效,履行義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為此,法官耐心細致地做雙方思想工作,全面向被告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強調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脅迫等可撤銷、變更的法律情形,指出其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違法性及可能承擔的過錯責任。最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朱博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過錯,當即給付原告吳浩1.5萬元。至此,本案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