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原、被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1000元。當即付清,案結事了。
2009年6月,被告王永輝來到原告張秋蘭的信息服務中心,登記出售一套三室二廳二衛新房,包括一樓車庫,總價為28.5萬元,原告將售房信息張貼出去后,有人需購此房。但因價格(辦證費用)問題未成交,同年9月被告因急需出售此房,又主動將該房的鑰匙交給原告要求出售此房。原告又將該房信息張貼后,12月又有人要求購買該房,原告告訴被告后,被告說房價要30萬元,少了不賣,于是又未成交。
2010年3月份,又有一購房者要求以30萬元購買此房,可被告又說30萬元不賣,要加價。當時購房者氣憤地說,你信息部提供的信息是假的,是欺騙行為。后經原告與被告及購房者三方協商,被告才同意將31萬元出售給購房者,在購房者要求交定金和寫合同時,被告又說房子不賣了。原告認為被告不守信用,損害了原告的信息部名聲,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00元,被告不允。原告訴至法院。
經法官進行耐心做雙方工作及法制教育,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才出現開頭之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