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師:
我看到臨沂某飯店在廣告宣傳中稱:如果在該飯店舉辦婚宴,該飯店將免費提供3輛高級花車、專業攝像并刻錄DVD、專業主持人及卡拉OK包廂服務。我覺得很劃算,于是便在該飯店訂下10桌酒席,但在婚宴當天飯店只提供了1輛花車,其他當時廣告中宣傳的服務項目都沒有。事后與飯店交涉,該飯店經理稱這些承諾是單方行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并且拒絕賠償。請問,該飯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我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王勇律師:
如果飯店根本就不具備向消費者提供廣告中各項服務的條件,而且也從未想通過其他途徑比如租用他人花車等來兌現廣告中的承諾,而只是在廣告中故意夸大宣傳,只是誘使消費者前來消費,那么該飯店屬于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該飯店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這時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該飯店賠償因欠缺服務項目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要求飯店加倍賠償自己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如果該飯店具備履行廣告中所承諾服務項目的條件,主觀上沒有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的故意,雖然在實際履行中欠缺部分服務項目,但這樣并不構成欺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以飯店違約為由要求飯店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