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竇橫穿清河附近一鐵道線時,被途經此處的列車撞倒身亡。事發后,小竇父母遂將北京鐵路局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近26萬元。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雖然北京鐵路局在事故中并不承擔責任,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仍判決北京鐵路局向竇先生夫婦賠償16萬余元。
家屬:
鐵路方有過錯須賠償
小竇在北京一家廣告公司工作,2014年9月23日晚七點左右,他途經S2線清華園站至清河站間21公里195米處時,被行至此地的列車撞倒身亡。竇先生夫婦趕到北京處理完兒子的后事,一紙訴狀將北京鐵路局起訴至法院,索要賠償。
竇先生夫婦認為,事發時,鐵路線沿線沒有任何鐵路工作人員提示警告,以致竇某未能及時躲避,才被火車撞擊身亡。且事發路段的鐵路線兩側既無防護網設施,又無任何警告提示,事發后每天依然有很多行人穿越該鐵路線路出行,但鐵路部門無任何工作人員制止,在安全設施及監管上被告存在過錯。火車本身屬于高速軌道運輸工具,其造成的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北京鐵路局應承擔至少30%的賠償責任。最終,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竇先生夫婦共計提出26萬余元的賠償要求。
鐵路局:
事故系個人原因造成
面對起訴,北京鐵路局方面表示,死者竇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違法進入鐵路區間的嚴重人身危險性,卻置生命安全于不顧進入鐵路區間,在正常運行的列車前,面向列車站在道心內,與制動過程中的列車相撞導致死亡。因此事故是由其個人原因造成,鐵路方面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定一份《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對事故發生的經過描述為“2014年9月23日19時22分,竇某在S2線清華園站至清河站間21公里195米處侵入鐵路界限,S225次列車司機在鳴笛示警的同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列車在制動過程中與竇某相撞,致其死亡”。此外,現場勘查認定,事發鐵路線路為封閉的鐵路線路。
法院:
鐵路局無責任但需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列車與行人相撞造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鐵路企業屬于高危行業,列車是在固定軌道上運行,且有速度高、制動距離遠、遇有險情不易躲避的特點,客觀上就必然要求公眾負有重要的安全注意義務。而竇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違法進入鐵路區間的嚴重人身危險性,但其卻違法進入鐵路封閉區間內,與運行中列車相撞導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盡管法院認定事發區段鐵路線路為封閉式線路,作為被告的北京鐵路局也在事發鐵路線路區段盡到了安全防護義務,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北京鐵路局應承擔全部損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間的賠償責任。
最終,鐵路運輸法院判決北京鐵路局賠償竇氏夫婦二人各項損失共計16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