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在2小時之內,向當地衛生、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這是教育部等十五部門日前印發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規定的。
《暫行辦法》規定,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應當立即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立即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及時組織醫療機構對中毒(患病)人員進行救治,協助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學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關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質量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法制網)